关于印发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市编委2010年度第四次会议精神,保留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物业企业资质、服务等级的初审,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指导,以及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移交给各区。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本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
(二)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拟订本市住房发展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补贴发放资格审核和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批;负责全市集资建设住房项目审核、资金审批及统计工作;负责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审定,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制定市区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监督全市住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和分配工作,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组织和推进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安排并监督实施;参与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和价格管理。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置业担保、价格评估、拍卖、继承、析产、赠与、调换和测绘、商品房销/预售及中介服务等)的责任;负责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和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负责房地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负责汇集、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及房地产广告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培育、发展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建立与房地产市场相配套的服务体系。
(六)负责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工作,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证明;负责房地产测绘、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和房地产档案管理;负责全市房屋调查工作。
(七)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和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监督和指导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负责拆迁认证和还建房建设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公共租赁房屋、公有房屋、无主房屋及企业破产、解散、改制或改组后移交房屋的管理;负责城市房屋安全、城市危险房屋鉴定、白蚁防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协同开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
(九)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核、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达标考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各区物业管理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会同物价部门核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指导和推进老旧小区整治;归集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负责物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十)参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抵押工作,参与国有土地出让方案的拟订。
(十一)指导各县(市)的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管理以及行业协会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地产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
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机关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秘、政务公开、信息、档案、信访、保卫、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行政事务管理;负责单位目标管理和效能建设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行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考)聘,编报统计报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教育、培养、考察和使用的相关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人才培训和职工教育计划,协助有关部门搞好专业培训与教育;负责局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组织指导局系统开展宣传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房地产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房地产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承担房地产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房地产系统法制建设。
(四)房地产管理科(行政许可科、信息化办公室)
负责房地产测绘、产权产籍、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等审理、报批工作;负责房地产测绘、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和房地产档案管理;负责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屋置业担保、房地产拍卖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负责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实行登记备案;负责商品房预售款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管;负责房地产广告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房屋拆迁认证和还建房建设管理;参与国有土地出让方案的拟订;负责城市公有房屋、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无主房屋和企业破产、解散、改制或改组后移交房屋的管理;负责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出售的审理报批工作;指导县(市)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五)住宅产业科
负责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本市房地产经营管理;负责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的管理;负责全市房屋调查;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负责住房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管,参与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管理;负责住宅质量投诉处理、住房性能认定工作;参与国家住宅产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实施,推进全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提高住房科技水平;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统计工作;指导局系统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六)物业管理科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定并执行全市物业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和物业管理投诉受理机制;协调、指导、监督各区物业管理部门工作,推动属地化管理;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的核定和备案;负责界定物业服务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现场综合查验工作;负责组织优秀(示范)物业服务项目的考评验收工作,参与创建文明住宅小区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及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七)房改业务科
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房改方案的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建立单位和个人住房档案及货币化补贴档案;负责全市住房补贴发放资格审核和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批;负责全市集资建设住房项目审核、资金审批及统计工作;负责测算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负责承办市区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负责全市住房资金的监管。
(八)住房保障办公室
拟定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和分配;负责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安排并监督实施;参与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和价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负责住房保障档案管理;负责住房保障统计工作。
(九)财务审计科
拟订系统内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并负责实施;承办机关财务,指导监督系统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系统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房地产管理局纪检组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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