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安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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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八日

安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安庆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计划制定、管理、协调和督促落实。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加强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的安排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级关于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审查审批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山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协助管理市辖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指导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机关文秘、保密、档案、信访、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治理投资规划;管理市级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投资计划与市级排污费使用计划;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基本建设与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和环保宣传教育等能力建设;监督管理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拟订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三)行政许可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污染防治设施拆除关闭或闲置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转移许可;夜间施工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进口许可初审;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放射源(放射性材料)和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初审等行政许可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从业人员职业资格。

(四)污染防治科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的组织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性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现状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发布城区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实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承担全市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等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建议;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

(六)宣传法制科

组织起草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执法检查工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市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负责环保专业技术职称审核;负责劳动工资管理;办理协助管理的县(市)、区环保部门领导班子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海事局负责船舶污染防治。

(二)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工业企业噪声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交通噪声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

(三)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各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及污水处理厂的设施运行情况;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

(四)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饮食等服务业烟气污染、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或者其他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监督管理。

上述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与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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