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13-2014年度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政办发〔2013〕30号
颁布日期:2013-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13-2014年度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13-2014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安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2013-2014年度工作实施计划

根据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等文件精神,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逐年攻坚,重点突破,城乡统筹,全面推进”创模工作的总体思路,特制定本实施计划。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创模工作相关会议精神,完成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的编制、评审和批准;组织召开创模动员大会;全面启动创模系列工程建设;达到年度目标要求,为创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任务分解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以及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依照现行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等考核细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部门考核要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

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2.市域内未发生或引发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受周

边地区突发事件波及的环境灾害),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及环境保护部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无重大辐射事故;制定市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市域内未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前五名(不含马鞍山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统计局,市行政执法局)

4.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牵头单位:国家统计局安庆调查队;协同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环境保护投资≥1.7%。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包括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环境管理投入和污染防治科技投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降低、或小于全国平均水平(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灯的利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协同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6.单位GDP用水量逐年减低,或小于全国平均水平。(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协同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

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节水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有城市水平衡图(或表)及其说明。(牵头单位:市建委;协同单位: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消减的各项措施、工程项目及其定量效果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8.城区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年平均值应达到或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应占全年总天数的85%以上;市区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应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城至少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监测点位,且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应按照《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布设并经认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运

输局,市农委,市行政执法局)

9.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必须包括向城市市区内供水的所有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达到使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国家标准。每年提供一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监测结果。严格执行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应具有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备用水源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建委,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10.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办法进行水质达标核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已划定功能区的水体,如设有国控、省控或市控断面,应提供常规监测数据,断面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如未有上述断面,应至少监测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指标,说明其水质类别现状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市辖区范围内未划定环境功能的水体应无黑臭现象。跨市界断面水质现状监测结果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并达到国家或省的考核要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农委,市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区);其他区域声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公安局,市建委)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城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公安局,市建委)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协同单位:市规划局,市园林局)

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新建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已建污水处理厂应完成脱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必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的要求,在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标准出台之前,污水处理厂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参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禁止向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污泥。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标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非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应当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受污泥。(牵头单位:市建委;协同单

位:市环保局)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污泥管理台账和严格的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实施信息公开。用于农用的应达到《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统筹考虑尾水再生利用系统及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并确保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长效稳定运行;含重金属工业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

15.按期完成强制淘汰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全市域内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七个产能过剩行业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所列其他重点行业的全部重点企业,分别每两年、三年和五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审核报告和评估验收申请;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及选址等符合环评及其批复要求,企业内部开展例行监测,地方环保部门按要求开展监督字监测,企业环保设施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生产、运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应急设施和装备,并定期演练;全市域范围内重点工业企业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定期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并落实本省有关重点工业企业监督性监测的要求;企业具有完备的环保档案;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建立全市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当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当地环保部门应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防控企业应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清洁能源的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有能源平衡及其说明。(牵头单位:市建委;协同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检验机构得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数据应向城市环保部门联网报送;按照国家标准(GB3847-2005)进行检测;建立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对于机动车一年中进行一次以上环保检验的情况,按照一次检验计算;按规定免检的机动车数量可计入环保检验车辆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9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和垃圾堆肥的有关标准要求。不达标,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包括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99-2008)表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流域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包括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还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99-2008)表3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城市政府积极推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牵头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协同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经信委,工业园区)

20.危险废物均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详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现有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已列入专项经费计划和时间进度,并按计划实施。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全市域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已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卫生局,工业园区)

21.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协同单位:市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及其年度实施方案并分解实施;按《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

22.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10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

23.加强环保部门能力建设,优化人员结构,充实人员力量,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牵头单位:市编办;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定期对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企业制定完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齐全应急设施和装备,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方案和多部门联动的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性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率>90%;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验收组现场随机发放问卷抽样调查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现场抽查总人数不少于城区人口的千分之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庆调查队)

要求在当地主要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开设“创模”长期专栏。城市内有充分的宣传标语和广告。(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协同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安庆日报社,安庆广播电视台)

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全市有统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并正式纳入到地方课程,每学年环境教育12课时以上。(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协同单位:市环保局)

26.获得国家卫生城市或者已获得省级卫生城市称号并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行政执法局,各区政府)

城市政府制定有效措施,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地区转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行政执法局,各区政府)

城市“限塑令”宣传到位、执行有力。考核市政府采取的具体限塑政策、措施、开展的宣传活动、取得的实际效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协同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成立创模工作指挥部,市委书记任政委,市长任指挥长,负责创模工作统筹指挥和重大决策。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创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督查督办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庆石化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创模的组织领导,扎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通力合作,扎实推进创模工作。全市各有关企业是创模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必须按照市创模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主动作为,主动参与,务求实效。

(二)加强责任落实。市创模指挥部根据创模规划,研究制定好创模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和单位。各责任主体要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创模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将年度实施项目列入政府调度内容,市创模指挥部建立会议制度,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度项目进展,确保七大系列工程的所有项目如期实施。同时,加强对创模工作任务的监督、检查、奖惩,严肃责任追究。

(三)营造氛围。创模工作需要全民、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共同行动。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建立和完善重大环境决策公众评价机制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机制,从制度上激发群众参与环保、参与创模的热情。将创模宣传发动深入到社区、家庭、学校和企业,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创模、人人参与创模”的良好舆论氛围,提振市民创模信心,提升全社会对创模工作的知晓度、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

(四)注重资料收集。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创模工作的文字、图片、音像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完善。同时,要及时向市创模办报送创模工作的系统资料,以便市创模办同步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为创模验收提供系统、科学和完善的基础资料支持。

(五)加大督查力度。建立自查、检查、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自查由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年终实行考核,由市组织部和市创模办负责,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老干部和社会人士等共同参与,重点检查各级、各成员单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指挥部对重大工程项目和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督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对任务完不成、指标未实现、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将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确保创模年度目标的顺利实现。

附件:1.安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13年度

实施项目

2.安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14年度

实施项目

附件:宜政办发30号附件.doc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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