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文号:蚌政〔2012〕43号
颁布日期:2012-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蚌政〔201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全面落实第七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深入推进我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提升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加强和改进“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积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一)认真落实环评及“三同时”制度,严把污染源头控制关。凡依法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和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均要落实规划环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对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凡未取得环评审批的,一律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不办理正式用地手续。认真执行环保部提出的“四个一律不批”的要求。坚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规划布局和产业定位,加大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变更、开工建设、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环境管理。加大对变通审批、越级审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未经验收擅自投产使用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二)扎实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全面实现总量控制目标。坚持以工程减排为重点,统筹运用好三大减排措施,努力做到工程减排挖潜力,结构减排扩空间,管理减排提效益。到2015年末,实现COD、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比2010年分别下降6.8%、8.2%、5.2%和10.8%的目标。一是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实施既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启动污水处理厂消毒、除磷脱氮和污泥处置等设施建设;加快在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推进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市第四(城南)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在今明两年分别投入运行;完善污水处理厂规划布局,推进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使污水处理能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完善配套管网建设,扩大老城区和县城所在镇雨污分流管网改造范围,到2015年基本实现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面覆盖县城所在乡镇和生态乡镇。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为污水处理厂运营提供保障。二是推进燃煤电厂脱硝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国电蚌埠电厂脱硝工程建设,要分别于2012年和2014年完成2台机组的工程改造,并全面取消烟气旁路。2012年内完成燃煤电厂烟气自动监控系统(CEMS)验收工作。三是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治理。年内建成市区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加快推进三县机动车尾气检测线的建设步伐。制订出台机动车尾气管理办法,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从2012年起,禁止外地“黄标车”转入上牌;到2013年,实现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覆盖,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80%以上,机动车环保检查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到2014年底前,实行“黄标车”限行制度。按计划逐步淘汰各类“黄标车”。四是促进农业面源污染减排。重点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按减排进度要求,对纳入省减排计划的项目全面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管理,推广清洁养殖技术,推动规模化养殖场提高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水平。

(三)严格达标排放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涉水、涉气、涉噪、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的达标排放管理。加强监察、监测工作,加大对超排、偷排、暗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综合运用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挂牌督办、有奖举报、媒体曝光等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环境后督察等措施,不断提高企业达标排放水平。认真落实排污申报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规范和约束企业排污行为,增强企业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四)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发展新兴产业。加大落后产能、落后工艺和落后设备淘汰力度。加快推进化工企业退市进园步伐,坚持在退市进园过程中关停淘汰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产能过剩、重污染行业、涉重金属污染行业和“双有双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支持企业走循环经济发展道路。积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进入,提高造纸、印染、化工、钢铁、电力和水泥等重点行业的环境准入门槛,对现有企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新建企业实行主要污染物减量置换,做到慎重规划、慎重布局、慎重选择、慎重建设。对各县、区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的新增工业项目试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加快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材料、电子信息、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强化重点环境问题监管,有效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依照国家相关要求,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严格贯彻《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示范试点工作,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的环境巡查和监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及时发布水质监测报告,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城乡饮用水源安全。

(六)加强涉重金属污染环境监管。按照《安徽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严格新上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监管,加大违法环境行为查处力度,对限期治理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监管。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环境隐患排查,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坚持危险化学品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提高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认真落实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管。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八)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强化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管理,依托市医疗废物(工业固废)集中处置中心,提高集中无害化处置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贮存、运输、处置、转移等全过程监管,确保全市危废产生、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全市医废基本实现集中无害化处置的目标。

(九)加强辐射安全监管。加强放射源、射线装置和移动通信工程等辐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加大对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贮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防护,依法规范放射性废源废物安全处置工作,确保不发生辐射安全事故。

(十)加强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监管。重点加强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小锅炉烟尘、餐饮油烟、娱乐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扬尘污染防治,在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及行政审批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从源头控制敏感区域的环境污染扰民问题。试行重点敏感区域环境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加大环境监管,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环境影响。通过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行政处罚、移送关停、媒体曝光等措施,进一步规范环境行为,不断提高群众对环境质量的满意度。

(十一)积极开展城市西部工业区大气污染防治。我市西部聚集了化工、发酵等大中型企业,大气污染给周边居(村)民生产生活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工艺更新改造,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做到达标排放。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综合监督检查,减少污染危害。由禹会区政府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和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共同参与,结合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力争在“十二五”末基本完成这一区域居(村)民的搬迁工作。

三、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

(十二)加强入淮排污沟渠整治。充分利用世行贷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入淮支流环境综合治理,逐步实现入淮支流得到普遍治理的目标。在鲍家沟9.8千米清淤工程的基础上,重点实施鲍家沟周边区域生活污水截污入网、畜禽养殖集中规范和村容村貌美化提升工程,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效;实施八里沟环境整治,实施引水补给工程,彻底切断污染源,将排污沟变成城市景观带。加强城市其他各入淮排污沟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非汛期和非城市防洪需要不得擅自开闸排污的责任,确保淮干蚌埠段水质达标。

(十三)开展重点水体环境整治。加强城市周边重点水域水体的环境监管和保护,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禁止在重点水体周边的非法开发与建设活动。加大责任落实力度,实行重点水体环境保护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行“一河一沟一策”的治理保护机制。积极争取上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财政配套力度,重点推进龙子湖、张公湖、迎河、天河、淝淮新河等一批城市周边重点水域水体环境综合整治,通过截污入网、规范畜禽和水产养殖、实施生活垃圾清理等清洁工程,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十四)加大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坚持以点带面,示范先行,大力推进农村清洁工程,认真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重点推进城中村,高速公路及国、省道沿线和城市出入口周边及环境问题突出村庄的生活垃圾、污水、排污沟渠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重点对上述区域和城乡重要水域周边,组织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限养区”、“禁养区”。严格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强化县、区和乡镇政府责任,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污染防治,防止污染向农村和偏远地区转移。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强化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推进生态县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努力实现每年创建1个省级生态乡镇、3个省级生态村的目标,创造条件创建省级生态县(区)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加强农村环保组织体系建设,不断总结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四、创新环保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执法监管水平

(十五)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市、县(区)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不断加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提升环境执法、应急、监测、辐射管理等装备水平,全面推进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和宣教等标准化建设。加快三县环境监察、监测“两房”建设进度,提高县级环保保障能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广泛运用在线系统功能,充分发挥科技环保作用。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建设,做好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工作,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建设,加大设备投入和人员培训,落实大气PM2.5等环境质量指标监测实施时间表。加强环保执法网络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环保机构设置。加强环保队伍作风建设,强化政治素养,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努力打造作风过硬、执法文明、廉洁公正的环保队伍。

(十六)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政府负责、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继续实行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发改部门要牵头制订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组织协调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等关键技术的示范推广。经信部门要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严格行业准入,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的实施。环保、公安及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做好淘汰“黄标车”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争取国家支持,对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国土部门要控制生态用地的开发,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治理恢复,保障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用地。住建及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港口、航道建设与运输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科学施用肥料、农药的指导和引导,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措施,加强农业节水、农业物种资源、渔业水域、草地生态保护,加强外来物种管理。水利部门要优化水资源利用和调配,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严格入淮排污口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强化水土流失治理。林业部门要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力度。卫生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加大重金属诊疗系统建设力度。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减排工作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安监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许可审批等过程中严格审核,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危害。旅游部门要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区的环境保护。物价部门要做好脱硫脱硝电价协调和管理工作。

(十七)创新工作思路,提升工作水平。继续坚持突出环境问题政府牵头推动整改的制度。每年根据群众投诉和日常监管情况,梳理确定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列入年度整治计划,由市政府研究明确整治目标、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通过目标管理和督查督办,推动问题解决,逐步消除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完善和扩大企业环境监督员试点工作,在重点企业普遍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严格资格化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监察网络,将企业环保工作落实到公司、落实到车间、落实到岗位。建立环境监察、项目审批和项目监管配合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三同时”跟踪监督,对环境敏感、高环境风险、高污染项目和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试行环境监理制度,确保环评要求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对涉重金属污染企业、危化品企业和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企业实行环境执法人员包保责任制度,切实保障重点行业的环境安全。

(十八)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严格落实与省政府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和《安徽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坚持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决”。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认真落实本意见。市目标考核办、监察局和环保局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