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蚌埠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10日

蚌埠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夯实环境保护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检查工作责任。按照“市级督办、县区检查、企业负责”的工作机制,市政府负责检查督促各县、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负责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实现全覆盖工作目标。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完善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建立辖区内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三)坚持零容忍工作态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应淘汰的落后产能,一律由辖区政府予以取缔。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处理设施与生产设备不匹配或其他原因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达标排放,限期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

(四)坚持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动执法制度,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环保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各相关行政部门在大检查工作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实施联动执法,形成合力,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检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排查:火电、钢铁、水泥、化工、冶炼、焦化、玻璃制造及使用工业燃煤锅炉的排污单位大气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实施情况以及工业锅炉淘汰整治情况;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情况;城区工业、生活燃煤锅炉淘汰及餐饮油烟治理情况;黄标车淘汰和限行情况。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排查:化工、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偷排、暗排或使用其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重点排查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的环境守法情况,危险废物的处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情况。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情况,完善饮用水源地标识、标牌、界碑、界桩、围栏等设施,取缔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拆除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排污项目。检查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湿地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和建设情况;检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系统;排查水质异常的湖、河、沟、渠是否存在异常排污、倾倒固体废物或生活垃圾等情况;检查八里沟、鲍家沟、席家沟、沫冲引河、北淝河等水体的环境保护情况,杜绝私设排污口、偷排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审批项目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项目建设与环评批复文件是否相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一律按规定进行整改或要求重新报批;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及生态保护与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未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项目,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整改;对试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检查,违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要求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以及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情况。

(五)环境信访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重点检查重信重访、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环境信访案件,以及长期以来未得到彻底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成立组织,制定具体的检查工作方案,迅速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二)排查整治阶段(4月16日至11月30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排污企业全面开展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并报本级环保部门备案。根据排查发现的问题实施分类治理,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原则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15年11月底。

(三)分析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认真梳理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市发改、经信、公安、国土、住建、农林、水利、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蚌埠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市的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强化督查指导。市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对各县、区环保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抽查督查,检查督导工作要贯穿于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全过程,每月抽查比例不得少于各县、区上报企业数的5%,重点核实各县、区检查工作开展是否扎实、检查内容是否存在遗漏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认真督促责任单位整改等,对发现各县、区在开展大检查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并负责督促落实整改任务,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确保工作实效。

(三)强化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工作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的相关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定期在媒体上通报典型违法案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四)完善成果应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及时更新移动执法信息。

(五)做好工作调度。实行月调度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联系人,于每月22日前将《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情况调度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超标排污环境问题查处情况表》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实施行业督导工作,推动各项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工作落实不力和效果不好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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