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绿化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绿化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蚌政办〔2012〕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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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绿化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12〕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城市绿化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蚌埠市城市绿化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城镇化“11221”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2〕46号)精神,为改善城市生态功能,提升城市承载能力,结合大建设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目标
到2015年,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乡土树种占60%以上),绿地率达到3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居民出行半径500米范围内有公园或绿地,主要设施指标和环境指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二、设计导则
(一)公园、广场绿地设计导则。
1.公园及大型游园绿地建设应结合原有自然地形和水系造景的微地形变化,以土方就地平衡为原则,不宜大规模堆置人造假山和开挖大体量水面。
2.广场绿化应根据各类广场的功能、规模和周边环境进行设计,广场绿化应利于人流、车流集散,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纪念性广场应用绿化衬托主体纪念物,创造与纪念主题相应的环境气氛。
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3.绿地应平整饱满,排水走向合理。坡地的起伏应整体协调舒缓,不应出现局部急剧变化。自然山石的设置、点缀应结合功能,适当适量,不宜过多过滥,且需与植物协调相配,突出美感。
4.较大天然水体设计应以自然软底为主,保持水质清洁。水体岸线应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设计,提倡符合生态要求的自然缓坡,局部叠石亲水,水体深度应结合功能,并注意安全。
5.植物规划符合地域气候和立地条件,以充分发挥绿地生态效应为原则,提倡植物多样性和加强乡土树种应用,慎用非本地气候带内的植物。公园、小游园等块状绿地设计时乔木种植应以100平方米>5株,道路、河道两侧条状绿地设计时乔木种植应以100平方米>9株为基本指标计算。3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地植物种类>20种,3000-10000平方米的绿地植物种类>30种,10000-20000平方米的绿地植物种类>40种,2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植物种类>50种(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可酌减)。重点公园、景区的植物种类≥200种,专类植物园的植物种类≥150种。凡设计变更须满足规划确定的植物数量和植物种类。施工中只能调整,不可减少总量。
6.减少硬质铺装,控制园林小品。绿地中的建筑、小品、雕塑,应选址恰当、造型简洁、精致美观、安全实用,结合地方文化元素。绿地中的标识牌、废物箱、音响等配套设施的造型、体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植物种植位置与架空杆线、地下管线以及建筑物等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8.沿街两侧可绿化的空地,尽量改造成街旁绿地。以小、多、匀、精为特色,均衡绿地布局,不过多作地形艺术加工,栽植以乔木为主的片林或树丛,建成一批大小不一、风格各异、布局均匀的街旁绿地、路侧绿带和小游园,有效改善中心城区生态环境和景观质量,解决市民绿色活动空间不足的问题。
(二)道路绿地设计导则。
1.满足功能。交通性道路绿化以满足通行为主,应大块面大体量;生活性道路以人行体验为主,有亲切感。高架桥、立交桥绿地以引导、组织交通为主,桥上绿化连成线,桥下绿化连成片,桥下以耐荫植物为主,桥墩、桥体等进行垂直绿化。
2.植被选择。东西向道路行道树多考虑落叶树种比例,以满足冬季光照要求;南北向道路行道树多考虑常绿树种。行道树应自然全冠、主干通直、树形优美、三级分枝,不得使用截干苗。根据蚌埠气候特征,主次干路行道树树种确定为以下19种,常绿树种:⑴广玉兰,⑵高杆女贞,⑶高杆石楠,⑷香樟;落叶树种:⑴法梧,⑵栾树,⑶银杏,⑷国槐,⑸青桐,⑹枫杨,⑺合欢,⑻乌桕,⑼椿树,⑽榆树,⑾槭树类,⑿玉兰类,⒀无患子,⒁柳树类,⒂柿树。
3.断面形式。两块板式道路,多考虑中央分隔带绿化和两侧行道树,中央分隔带宽度2米以上的,可采用乔灌花草复层结构;5米以上的可采用树丛和小片林配置的结构;三块板式道路则多考虑分隔带绿化,可错落种植,5米宽以上的可种两排以上乔木。人行道绿化可按其宽窄及功能不同,采取林荫式(单排、多排行道树)或林荫式与人行道绿化带(色块、草皮或嵌草砖)等相结合的形式,树种选择以高大乔木为主,注重上层与下层植物配置,减少中间层次植物,适当设置休闲座椅等配套设施。
4.立地条件。首先考虑地下隐蔽设施(各种管线等);其次考虑空中影响(高压线等);第三是土壤条件,清碴换填种植土,理化指标应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第四是行道树树穴,规格长宽深为≥1.2米×1.2米×1.2米。
(三)居住区绿地设计导则。
1.居住区绿化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突出个性、整体协调”的原则,营造美观、舒适、温馨、节能的环境。
2.居住区内按建筑不同朝向,布置适宜的宅间绿地,做好基础绿化。居住区主路宜种植以落叶乔木为主的行道树,南北向道路可以常绿乔木为主,小路不种植行道树。
3.居住区游园应满足各年龄层次居民的健身娱乐和文化休憩活动,但以不影响居民的私密性和安静环境为前提。
4.居住区绿地应满足冬日阳光和夏季遮荫的要求,乔灌木、草坪比例为7:3-8:2,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比例为1:2-1:3。速生树比例不超过40%。
5.住宅区南面的绿化种植应以落叶小乔木和灌木为主,高度及距离以不影响通风和采光为宜。常绿乔木可种植于住宅北侧和东、西两侧,不应挡住窗户。
三、城市公共绿地建设成本指导价格
公园及大型游园260元/平方米左右,主干路150元/平方米左右,次干路120元/平方米左右。
四、保障措施
(一)采取多种形式,保证城市绿化用地。结合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产业结构调整,置换一定地块进行绿化建设。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应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和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属于规划绿地的,优先用于城市绿化。道路规划用地近期不能安排使用的,优先安排绿化建设。对城市违章建筑集中清理、限期拆除,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无偿提供。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各类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
(二)注重方案设计,严把建设质量。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规划设计的招投标管理,对重要公共绿地、景观通道、城市出入口等重点绿化工程,可择优遴选水平高、业绩佳的园林景观企业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或邀请招标。对跨区域重点绿化项目,严格采用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苗木规格、统一技术规范、统一检查验收、分别负责施工和后续管理模式,确保一次投入、一次成型、一次见效。加强绿化工程质量监管特别是大型景观项目(如公园、广场、风光带、重要道路绿化等)的监管,以确保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景观效果。园林绿化部门要定期对园林绿化建设进行检查指导,保证园林绿化项目建设质量。
(三)拓宽资金来源,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主导一块、城区投入一块、市场化运作融资一块的资金投入机制。综合公园、植物园及大型绿化广场、游园、重要绿化节点、主次干路的景观绿化,由政府投资建设,特别重要园林绿化项目也可采取BT、BOT、招商引资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社区绿化、小街小巷绿化、小广场、小森林、小游园等每年由区安排投资建设;单位和所属生活区绿化由各部门、各单位投资建设。新建园林绿化项目待建设养护期满后,属市级养护管理的,进行验收交接,纳入城市养护费;城市道路绿化分级养护,依托主次干路的游园列入市级财政支付,依托支路的游园列入区财政支付。鼓励社会各界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市政府成立城市绿化建设领导小组,进行统一领导、协调、调度。园林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方案的技术标准制定、实施及指导。各区及交通、水利、重点局等部门要积极履行建设主体职责。规划、发改、国土、招投标、财政、城投等部门要主动做好园林景观项目基建程序完善和资金保障工作。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城市绿化工作宣传力度,营造人人享有、人人爱绿、人人护绿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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