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蚌埠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蚌埠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蚌埠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将物业公司审批权下放区政府,由各区政府承担物业管理的责任,并负责督促、指导、落实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
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承担的管理职责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各区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三)制定、发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四)做好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查验工作。
(五)制定、公布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六)负责申报一级、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上报工作。
(七)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工作。
(八)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工作,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和复查工作,以及申报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预评和推荐工作。
(九)督促指导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注册的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以及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查批准工作。
(五)负责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变更、换届工作。
(六)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小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突出矛盾。
(八)组织对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查验初审工作。
(九)协调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认真开展物业管理项目创优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解决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三)负责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筹备、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四)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划分工作。
(五)负责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六)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七)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四、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参与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三)调解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四)参与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和文明创建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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