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蚌政办〔2009〕65号
颁布日期:2009-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09〕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地产管理局拟定的《关于开展全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全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的意见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9年6月)

房屋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为加强危旧房屋安全管理,现就组织开展全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蚌各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及所属单位的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及督促协调工作,并对重点危险房屋的危改加固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检查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下列各类危旧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次房屋安全大检查的范围:

1.居民住宅;

2.教学楼、试验室、学生宿舍、幼儿园等教学、科研、办公用房;

3.商场、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浴室、健身房等公共建筑;

4.车间、仓库等生产建筑;

5.需要安全检查的其他房屋建筑。

其中学校、居民住宅、公共活动场所用房列为本次检查的重点。

(二)检查内容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对危旧房屋实施检查并进行安全技术鉴定主要内容进行确定。

1.重点检查已经鉴定为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被拆除,有危险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技术措施解除危险。

2.检查因装饰装修或改变房屋用途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是否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查,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

3.检查已达到或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房屋是否能满足继续安全使用的要求,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

4.消防设施设备等是否按照规定配置,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

5.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是否完善,责任是否落实。

(三)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检查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即自查自报阶段,时间为6月15日—6月30日。各单位应按以下产权或属地责任区范围,组织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并由各产权单位或各区政府汇总后于7月3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1.属单位产权的房屋由各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检查落实;

2.住宅区房屋已落实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检查落实;

3.住宅区房屋无物业管理的由所属街道社区负责组织检查落实;

4.其他房屋由现实施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检查落实。

第二阶段即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为7月1日—7月20日。在自查自报的基础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限期办理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手续。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在受理鉴定申请后7日内做出明确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阶段即总结报告阶段,时间为7月21日—7月31日。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全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和加强危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迅速行动。各级政府、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对辖区和单位各类房屋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尤其是对达到或超过正常使用年限和已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细致排查,要克服麻痹思想,成立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同时,要根据本辖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抢险排危预案,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做到有序运行。

(二)认真排危,清除隐患。各级政府、各单位对查出的房屋安全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清除。对尚未进行鉴定的重点危旧房屋,应及时督促其权属单位或权属人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经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根据所确定的排危方案按期实施排危。对经鉴定为C、D级的危房,要定人、定位、定措施、定方案,按步骤实施重点监控及整治,确保不发生倒房伤人事故。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操作和依法处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各单位要做到方案、人员、责任三落实。要加强对辖区各类房屋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拒绝进行房屋安全检查或隐瞒房屋危险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不力或房屋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各级房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此次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加强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可参照本意见由各县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检查结果报告各县政府。

市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电话:2075261、20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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