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亳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13号)和省民生办《关于印发2013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3〕1号)规定,现就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满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基本住房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宽覆盖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继续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2013年新增廉租住房1800套,公共租赁住房20132套,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00户,基本建成不低于16960套,已竣工并达到入住条件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要尽快配租到户,进一步提高分配率和入住率,并确保分配公正公平公开。

三、保障范围、对象和方式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合理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保障和住房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具体方式由各地根据保障需求和居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四、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参与的方式建设。要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专业机构投资与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四化同步、产城融合的要求,统筹考虑住房建设、产业集聚和城镇化发展,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城市新区、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新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方式为主,应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公租为主,并轨统筹。以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根据户型面积、家庭人口和收入等因素,统一面向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群体,优先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四)租补分离,分档补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以按照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也可以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按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状况,分档给予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随家庭收入变化动态调整,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形成灵活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五、保障和建设标准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全额补贴;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新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设计和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的规定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出租前应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器具,具备入住条件。

六、资金筹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资金来源

1。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2。按土地出让提取政策安排的资金;

3。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5。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6。实物配租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中属于政府的收益;

7。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拓宽融资渠道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和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的地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组建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向商业银行贷款。

七、房源筹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方式包括:

(一)单独选址、集中新建;

(二)从新建商品住房中配建后按规定程序批准转化;

(三)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包含经济、科技、产业等园区)自用土地建造;

(四)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利用因产业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改建或改造;

(五)收购或代理租赁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

(六)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八、政策支持

(一)确保土地供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落实税费优惠。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九、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区)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状况、产业发展政策以及住房保障的需求情况,编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二)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等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要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健全准入退出制度。各县(区)要切实完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侯、复核、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建立健全规范化的保障对象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审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健全动态退出制度。

(四)严格租赁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具体轮候期限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五)加强使用管理。各县(区)要制定和完善配租后的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措施,切实管好用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充分发挥保障作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政府拥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委托给房屋管理服务机构管理,专门提供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租住。对承租人在租赁满一定期限,且自愿购买的廉租住房承租对象,可按规定向其出售。各地要健全出售政策,规范出售行为,明确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回收的售房资金要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十、工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住房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督到位,确保分配公平。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加强租金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三)严格目标考核。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区)政府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措施,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当地改善民生实绩挂钩,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县(区)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中央投入补助资金和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以及住房保障政策措施落实、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确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五)加快建立租赁信息管理平台。市及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地区联网的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与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信息系统、个人住房管理信息等系统相衔接,形成完整的住房租赁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赁服务、实行监督管理。

(六)强化信息报送和舆论宣传。各县(区)要以简报等形式,每月3日前向市报送住房保障工作信息,包括主要工作动态、典型经验做法、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每季度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通报。对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良好氛围。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