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亳政办秘〔2015〕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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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12月31日
亳州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19号)精神,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新常态下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根据《安徽省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皖环函〔2015〕6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衔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健全“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环境监管机制,从源头防控环境隐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活力亳州、美丽亳州、幸福亳州”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环境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场)、行政村(社区)”四级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各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网格派驻监管执法人员,将监管执法力量下沉至各网格单元,将日常监管基本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使网格内各类污染源、环境风险源、建设项目、水源地、生态监察对象、群众环境诉求对象、突发环境事件和主要环境问题等得到有效监管,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部门协作、分工负责的环境监管体系。
三、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一级网格:以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
二级网格:以一级网格所辖的各县区行政区域、亳州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为单元划分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三级网格:以二级网格所辖的各乡镇(街道、场)、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为单元划分为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级网格:以三级网格所辖的各行政村(社区)为单元划分为四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村(居)委会。对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大型企业、乡镇工业功能区或聚集区、生态保护区等需要重点防控的区域,可独立划分特定四级网格。
(二)网格编码。
网格编码主要由网格级别和各级行政区划代码构成。
一级网格编码由7位代码组成,第一位为Ⅰ,代表一级网格,后六位为省、市行政区划代码(Ⅰ-341600)。
二级网格编码由7位代码组成,第一位为Ⅱ,代表二级网格,后六位为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划代码。如谯城区网格为Ⅱ-341602。尚未纳入行政区划的亳州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网格编码分别为Ⅱ-341603,Ⅱ-341604。
三级网格编码由10位代码组成,第一位为Ⅲ,代表三级网格,后9位为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划代码。如谯城区花戏楼办事处网格编码为Ⅲ-341602001。亳州经济开发区各管区参照上述编码规则自行编制,如第一管理区网格编码为Ⅲ-341603001。
四级网格编码由12位代码组成,第一位为Ⅳ,代表四级网格,中间9位为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划代码,后2位为网格代码,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如谯城区花戏楼办事处白布社区网格编码为Ⅳ-34160200101。对未纳入行政区划且需划分网格区域参照上述编码规则自行编制。
(三)网格组织机构。
1.网格长:一、二级网格分别由市、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任网格长,三级网格由乡镇(街道、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任网格长,四级网格明确1名村(居)两委班子负责人任网格长。网格长负责本网格环境监管的全面工作,对本级网格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
2.网格成员:一、二级网格分别由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主体责任人,各部门根据子网格的监管任务量和执法工作要求,合理确定监管人员数量,向子网格内派驻监管工作组,对直管网格负责落实具体监管任务,负直接责任,对其它下级网格进行监督包保,承担包保责任;三级网格由乡镇(街道、场)政府和县开发区(工业园区)分管环保负责人为主体责任人,本级环保机构和其他承担环保工作职责的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落实网格具体监管任务,对网格环境监管负直接责任;四级网格由3名以上村(居)干部(或聘请社会环保监督员)为环保责任人,承担环境宣传、环保巡查、协助执法、环境纠纷调处、信息报告、自治监督等基础性环境监管工作。
(四)监管对象。
监管对象包括网格内各类污染源、环境风险源、建设项目、水源地(含农饮工程)、生态监察对象、群众环境诉求对象、突发环境事件和主要环境问题等。各级网格应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监管,对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重点建设项目、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区、领导批示和重信重访件、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等进行重点监管,按照有关要求加大监管(监测)频次,强化监管执法力度。
(五)网格运行。
网格运行以“监管人员巡查-发现并报告问题(备案)-依法查处违法问题-结案”为基本流程。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考核”的工作要求,各级网格应建立健全以下运行管理机制:
巡查报告机制。各级网格和各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应制定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网格直接责任人按照计划开展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网格责任主体和本部门报告。下级网格应于每月10日前将辖区内上月工作开展情况报上级网格并抄送环保部门。
调查处置机制。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或接到上级网格转办单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或超出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部门联合查处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沟通协作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网格内各部门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环境日常监管、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网格主体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召集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工作会议,通报各部门环境监管网格运行管理情况,梳理、协调、解决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更新网格监管人员和监管对象信息,确保网格化监管工作长效运行。
4.督查考核机制。实行网格“一级督一级”的督查工作机制,下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报上级网格,上级对下级网格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不断完善和优化环境监管网格体系。
(六)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依法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环境监管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监察监督。发挥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各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参与环境监管工作,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切实强化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警示和震慑。
4.公众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管,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各级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对环境监管网格体系运行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七)网格信息平台。
适时依托安徽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或亳州“智慧城市”、电子政务网等网络资源建立综合环境监管网格体系信息系统,开发手机端APP平台,将网格划分、监管人员、监管对象、网格运行等信息纳入统合信息系统,充分做到资源共享,监管人员、监管对象等信息实时动态更新,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网格体系运行效率。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12月前)。
各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按照规范编制《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划分方案》(包括实施方案、网格划分汇总表、网格区域示意图、组织结构示意图、监管对象责任落实工作计划、环境监管流程图、保障措施等)。
各县区政府应将完善后《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划分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并通过政府(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在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环保厅,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阶段(自2016年1月1日起)。
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确定的任务分工,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环境监管网格长期高效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任组长,各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运行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和市经开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保障辖区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和运行。
(二)提升监管能力。各级政府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以分级、分类、轮训等形式,对各级网格特别是基层监管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全面持证上岗,切实提高监管人员执法能力、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环境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履职(附件2),充分发挥各部门环境监管执法优势,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坚决查处各类突出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
(三)强化考核监督。市政府将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纳入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对不依法履职,不当履职、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附件:1.亳州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运行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
亳州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职责分工
亳州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划分技术方案
附件1
亳州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运行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刘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东亚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显锋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李小彦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主任(局长)
沈振清市经信委主任
石汉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执法局)主任(局长)
应国君市农委主任
戴力市水务局局长
叶祖贵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学峰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胡秋雯市卫计委主任
刘颖市工商局局长
谭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善豹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陈显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附件2
亳州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职责分工
各级网格应明确本级网格和各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网格职责应包括保障本级网格日常运行、指导监督下级网格建立运行、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和每年公布重点监管对象等内容。部门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方案、上级文件以及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等制定,确保职责边界清晰。各部门应将本部门职责细化分解到内设机构和单位,理顺体制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一、各级网格
一级网格(市政府):负责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负责指导监督二、三、四级网格的建立、运行情况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二级网格(各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负责指导监督三、四级网格的建立、运行情况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三级网格(乡镇政府、县区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四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四级网格(行政村、社区):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由3名以上村(居)干部或聘请社会监督员任环保责任人,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协调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环保部门
具体负责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环境监管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环保部门监管职责;建立监管对象电子台账,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环境风险源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问题。
三、相关部门
(一)监察部门: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的查处;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配合环保部门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禁止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严格落实车辆报废制度。
(三)发改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组织编制、上报或者审批规定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市环保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经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五)住建(城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基础及配套设施管理;负责查处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擅自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负责城镇黑臭水体治理;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搅拌站、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责城镇垃圾(含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严禁垃圾和废品等的露天焚烧;负责露天烧烤的管理;负责协助做好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六)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防治;负责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严格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环境准入制度;指导全市畜禽养殖业开展污染防治,逐步实现畜禽养殖“零排放”;负责屠宰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负责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水务部门: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止水土流失;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管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入河排污口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监督管理。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的矿山企业,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负责取缔非法矿山。
(九)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确保交通运输环境安全;参与道路环境应急工作,履行与市环保局的合作协议;负责码头堆场及公路堆场(含建设期)扬尘防治;负责本市运营车辆尾气达标排放和黄标车淘汰工作。
(十)安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
(十一)卫生计生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放射源、射线装置、医疗废物、医疗废水的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污染防治。
(十二)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已经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在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不予审批或撤销批复意见后,依法予以撤销;对政府责令关闭、关停的企业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附件3
亳州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划分技术方案
1.亳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区域示意图
2.亳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汇总表
3.亳州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组织结构示意图
4.亳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对象责任落实工作计划
5.亳州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运行流程图
6.亳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检查要点
http://www.bzzwgk.gov.cn/openness/detail/content/568b1cdb7f8b9a6973b27092.html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