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建保〔2014〕14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55号)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各县、区政府(含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产业园管委会,下同)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2014年底前,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2017年底前,健全完善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制。

二、统一保障范围与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在本地稳定居住1年以上、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其中:对城镇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要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收入和财产等具体准入标准和条件,由各县、区政府合理确定和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统一规划建设与资金使用

(一)从2014年起,各县、区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以及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代建,做到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并将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本地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或社会租赁住房市场供应比较充裕的,县、区政府可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以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鼓励和引导产业园区、企业单位、社会力量,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从2014年起,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各县、区政府可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支出。

(三)支持民间资本、非营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对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在立项、规划等项目手续,以及用地计划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支持;县、区财政可以按国家政策要求给予适当的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鼓励商业银行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申请国家开发性金融贷款和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对在投资建设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同等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四、统一申请受理与分级保障

(一)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畅通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严格执行“三审两公示”审核程序。各街道(社区)或镇政府应设立受理窗口,统一委托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资格初审工作,方便群众申请。要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期和排序规则。

(二)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分级保障责任。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符合条件保障对象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具体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住房保障、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与公示工作。

(三)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认定提供依据。落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和授权审核制度。加强对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使用的过程动态监管,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五、统一运营管理与管办分开

(一)推进租补分离。政府及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状况,分档发放住房租金补助。保障对象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租金补助标准。

(二)强化后期运营管理。各县、区政府应加强运营机构建设,按照市场化方式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筹措、运营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设立保障房运营管理机构,组建市宜居投资(集团)公司,县、区设立子公司,主要承担全市保障房融资、建设和运营任务,实现管办分开、市场化运作。推行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由运营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物业服务机构承担。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物业管理纳入小区物业管理范围。

(三)加强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收益,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债务偿还、住房租金补助、维护管理等支出。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维修养护、突发应急抢修、日常维修养护以及大、中修年度计划申报和预算报批等制度,所需资金统一从市、县级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列支。

(四)健全使用退出制度。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及其所有权人应当依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正常使用。经运营机构或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定期核查,承租对象因收入提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要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无其他合适住房的,要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并停止发放租金补助。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退出而拒不退出的,应终止发放其租金补助,产权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住房保障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理顺体制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二)加强信息公开。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全面公开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建设和供应计划、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监督考核。并轨运行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并轨运行工作落实到位。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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