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建保〔2014〕145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亳政办秘〔2014〕139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金确定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遵循市场标准、动态调整、租补分离、分档补贴的原则。
二、租金测算方式
由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测算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人均收入600元及以下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继续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按照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执行。
三、租金补贴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租金标准,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承租人)合理承受能力的部分由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一)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1000元/月(含1000元)的,按50%补贴。
(二)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至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按30%补贴。
(三)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按30%补贴。
(四)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根据其核定的家庭实际收入情况,分别比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或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下发后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全部实行租补分离;本通知下发前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时实行租补分离。(二)租金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的补贴对象、补助标准打卡发放。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可以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支付。(三)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督查调度,确保租补分离工作落到实处。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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