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亳政办〔2009〕23号
颁布日期:2009-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亳政办〔200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6号)精神,结合亳州实际,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委、市建委、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文明办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九日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委市建委

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文明办

(二○○九年六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6号)精神,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是建设生态亳州,切实改善民生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市农村环境总体情况较好。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村环境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乡村环境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严重,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恶化,农村环境监管薄弱等。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下决心改变农村环境保护薄弱的状况,努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相结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农村生态环境良好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围绕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统筹规划,优先解决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优先抓好重点工程建设,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基于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考虑资源、环境、人文状况,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采取不同的农村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开展有效、实用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3。坚持尊重意愿,注重实效。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并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实事求是,科学谋划,量力而行,扎实推进,不搞形象工程,让建设成果惠及农民群众。

4。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参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优化整合各类资源,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

(三)主要目标。

到2012年,全市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控制,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面积占农作物面积的比例达到80%以上,低毒、高效、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经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以上,农村户用沼气普及率达到2%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规模化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顺利推进,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65%,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35%以上,农村清洁工程自然村覆盖率达到1%。

到2015年,农村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率显著提高,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初步得到有效控制,群众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以建设“清洁水源”为目标,把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科学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编制保护规划,依法加强监管,坚决依法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污染企业。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测、监管力度,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二)大力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各地要以建设“清洁家园”为目标,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农村清洁工程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部门职责,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垃圾、污水、粪便等生活污染治理。加快编制县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逐步实现“户分类、组集中、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有条件的小城镇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有序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厨、改圈步伐,农村集中新建住房和乡镇卫生院、中小学校、旅游景点及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要建造无害化卫生公厕,切实改变“脏、乱、差”状况,促进村容村貌的整体改善。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废物循环利用,促进太阳能、风能和秸秆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应用,推广秸秆过腹还田、粪便制沼等链条生产模式,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三)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

以建设“清洁田园”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土壤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2015年,我市要基本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鼓励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尽量减少投放量,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精准施肥和缓释、控释化肥等技术。加强对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水灌溉,重点防范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确保土壤环境安全。积极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推广废弃物资源利用、清洁能源、清洁生产等技术。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禁止在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促进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观光农业,推进生态效益型农业和绿色无公害农业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组织各乡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养殖场要在限定时间内全部搬迁,逾期不能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鼓励生态养殖和标准化养殖区建设,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要加强畜禽养殖项目的管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现有养殖场要限期治污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配套建设沼气池,鼓励建设有机肥加工厂,发展养殖与种植相结合的畜牧循环经济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并在土地承载能力范围内进行还田。科学、合理规划湖泊、河流等水产养殖规模和数量,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限制网箱养殖,取缔肥水养殖。

(五)防止城市工业污染转移,严格控制农村工业污染。

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止农村地区工业污染。严把农村环境准入关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农村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防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和淘汰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向农村地区转移,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各地要开展一次农村工业污染排查,掌握辖区内工业基本情况,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要坚决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环保审批、没有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和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予以停产整治或取缔、关停。结合村镇建设规划调整,优化农村产业发展布局,大力引导农村地区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实现污染物的集中治理。

(六)以农村绿化为重点,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农村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矿产、交通、旅游、水利、林业等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管理,防止新的人为生态破坏。按照“村庄森林化、路渠林荫化、庭院花园化、农田林网化、隙地全绿化”的要求,加强村庄、庭院、道路绿化和农田林网建设,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提高农村绿化覆盖率。到2010年,村庄绿化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加强村片林改造,做好农村地区古树名木的挂牌保护。结合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开展农村地区河塘清淤整治和水生态修复,提高水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和蔓延,保护农村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和农业野生动植物资源。

(七)深化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工作。

各地要深入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结合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农村清洁工程、百镇千村万户生态示范工程以及文明村镇、卫生村镇创建等试点示范工作,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试点。要整合涉农环保资金,使之产生集聚效应和典型示范作用。要及时总结推广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和模式,稳步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探索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要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的原则,以创建生态村和环境优美乡镇为载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八)充分利用国家农村环保政策,认真组织落实“以奖促治”政策。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以奖促治”政策要求,研究治理措施,做好项目储备,积极开展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努力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获得国家“以奖促治”资金支持项目的地方,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组织实施。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要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和考核,确保“以奖促治”政策取得实效。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正确处理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城市环境保护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关系、主动预防与被动治理的关系,坚持预防和治理并重,多还旧账、不欠新账。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列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要经常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定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积极推动环保机构向县以下延伸,各乡镇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环保工作,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环保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统筹协调、部门分工负责、条块协调联动、农民主动参与”的工作机制,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做到规划、任务、目标、资金、责任“五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强化农村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批工作。经委负责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推进农村地区工业企业清洁生产进程。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进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农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小城镇规划修编和村庄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对农村改厕予以技术指导。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组织开展农村水系整治、水土保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农村未利用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林业部门负责植树造林,突出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有害生物防治。市文明办负责加强文明村镇建设,努力提高农民文明素质。

(三)建立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逐步建立政府资金主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自主投入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市政府将在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并不断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各县、区政府要配合国家“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在预算中安排本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逐年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积极整合涉农相关资金,重点解决农村地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让农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政府重视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决心和成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一事一议”的规定,发动农民筹资筹劳,积极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农村环境管理。

到2010年全市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三级以上标准化建设并达标验收,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建设标准。加强农业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各乡镇都要明确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人员,逐步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体系,加大农村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发布制度和推广服务体系,为农村环保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大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农村环保意识。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素质,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加强对农村干部、群众和学生的环保知识和技能培训,环境教育要进村庄、进企业、进农家、进课堂,提高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对涉及农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如实向社会公示,听取农民群众意见,尊重农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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