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配套公建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配套公建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配套公建项目管理,保障公共设施项目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设计条件管理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经营性用地计划,市规划部门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将出让地块必需配套或附加建设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停车场(库)、农贸市场等设施一并提出,并明确提出配套建设的位置、规模等。规划条件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条件的各项要求。因城市发展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市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并于10个工作日以内抄送市直相关部门。

二、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除将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外,应将宗地出让时有关方面需要配套或附加建设的公共设施纳入土地出让条款,并于合同签订10日内抄送涉及配套公共设施的监管部门。合同一旦签订,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据合同监督实施。

三、加强开发项目审批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律上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审批,上报的方案除项目本身以外,应当包括公共配套建设项目的方案以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需要附加建设的城市道路、学校、幼托、农贸市场、城市广场等项目的规划方案。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相关手续,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方案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四、加强配套公建项目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除需编制项目本身的建设进度计划外,还应编制配套项目及附加项目的建设进度计划,并报市规划部门确认后抄送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要依据开发建设时序合理安排配套项目及附加项目的开工时间,原则上配套项目及附加项目应与开发项目同步开工,并与主体项目同步验收,及时移交;确需分期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分期建设时,当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达到总建设规模一半以前,其配套项目及附加项目必须开工建设。

配套公建项目建设过程由以下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行动态监管。其中,市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的供地工作,确保按时交付开发建设用地;市住建部门负责监管配套及附加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规范要求;市规划部门负责监管配套公共设施以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附加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确保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市房产部门依据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销售计划和配套及附加项目建设进度发放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证。

配套公建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由相应的市直主管部门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在市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实行综合监管。其中,城市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由市住建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由市房产部门负责;教育项目由居巢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农贸市场项目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环保项目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园林绿化项目由市林业部门负责;社区工作用房由市民政部门负责。

对配套及附加项目不按规定时间开工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后续规划申请,市房产部门不予受理房屋预售申请。

五、加强配套公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房地产主体项目竣工时,配套及附加项目必须完工,并做到同步验收。由市规划部门组织与配套及附加项目相关的市直部门对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市直相关部门提出验收意见后,再进行规划验收。如房地产主体项目竣工时其配套及附加项目未能及时完工,对该房地产主体项目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竣工验收,市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市房产部门不予登记发证。

六、加强配套公建项目的移交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以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附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配套设施,同时提供配套工程的完整资料,建立健全建设档案。与配套建设项目相对应的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接管,同时加强交接后的登记与管理工作。确定为公益性公共配套设施的不得对外出售或改变使用性质。

本意见适用于巢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配套公建项目,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