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巢政办〔2013〕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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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13年6月27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巢湖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实施意见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合政[2013]11号)、《关于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6号)和《巢湖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巢政办[2012]209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范围和机构
(一)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是指廉租住房承租人入住廉租住房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资格动态管理、资金管理和其它相关管理。
(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实施。
(三)为提高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和服务水平,廉租住房后期物业管理纳入配建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以合同委托方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租金催缴、入户回访、动态资格管理、房屋腾退工作。市房产局负责做好业务指导、监督考核、资金核定支付、使用核查以及协调等工作。
二、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
(一)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与廉租住房承租户签订《廉租住房物业服务合同》和《廉租住房承租人规约》,并督促实施。
(二)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处理廉租住房承租人的物业服务投诉及相关事宜。
(三)廉租住房的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配建小区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三、廉租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巢湖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
(二)承租人须腾退廉租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书面通知承租人,督促承租人在3个月内腾退该廉租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燃气、物业综合服务等费用。
(三)承租人自愿退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督促承租人及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燃气、物业综合服务等费用。
四、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资金管理
(一)住房租金。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巢湖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综合服务费用。市财政对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物业综合服务费给予50%的补助。
(三)物业维修费用。廉租住房物业维修费用,从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市住房保障中心应按年度向廉租住房承租人公布其房屋租金、物业综合服务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各项价格(收费)标准。
五、本意见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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