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巢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巢政办〔2013〕110号
颁布日期:2013-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巢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27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9月5日

巢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

第二条办公用房维修是指对办公用房的承重分系统、围护分系统、装饰装修分系统等进行的维修和设施维修。设施维修包括给排水分系统、空调通风分系统、电气分系统、电梯分系统、智能化分系统等的维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供给的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坚持“使用、实施、监督”三分离的运作机制。市事管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维修计划,审核办公用房修缮和设备设施改造标准,编制工程预算和上报竣工决算,监督维修质量;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批复维修预算经费,办理维修项目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拨付维修资金;市招投标管理局负责维修的采购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市监察局负责对维修管理工作进行纪律监督。

第二章维修项目

第五条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大中型维修和综合维修。

(一)日常维修。日常维修是指及时修复房屋及其设施的损坏,同时单项维修经费在2万元以下。具体为:

1.屋面检漏与修补工程;

2.天沟、斜沟、泛水及落管的检修或防锈;

3.门窗检修和油漆;

4.内外墙、顶棚粉刷;

5.楼地面修补;

6.水、电、中央空调、电梯设施设备的检修和易损配件的更换;

7.上、下水管道维修与疏通;

8.办公区道路、场地、围墙、路灯等局部整修。

(二)大中型维修。大中型维修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大部分严重损坏,有局部倒塌危险及少量部位已损坏或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房屋需进行的维修,同时单项维修经费在2万元以上。具体为:

1.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的趋势,采取局部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

2.房屋部分墙柱裂缝、倾斜、鼓闪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的趋势,但承重墙并未受严重损坏,经部分维修还能使用;

3.楼地面、顶棚、墙面等部位大面积损坏;

4.屋面大面积漏雨或屋顶结构严重损坏,部分屋面已塌陷并有加剧趋势,需进行大面积维修;

5.水、电、中央空调、电梯设备设施损坏严重,已影响正常使用,需进行大部分或全部更换;

6.办公区道路、护坡、挡土墙、排污管沟等附属设施工程的整治和改建;

7.消防器材的更新与维修。

(三)综合维修。综合维修是指成片多幢或面积较大的单幢楼房大部分严重损坏和因办公用房重新调整,需进行有计划的成片维修和改变房屋面貌的维修工程。

第三章维修项目的申报、预算与批复

第六条办公用房维修经费使用按照统一计划、集中安排、保证重点、解决急需、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由各单位向市事管局申请鉴定,市事管局核实并签定意见后,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维修,维修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中解决。

第八条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及综合维修,各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维修项目申请、详细情况及预算经费报市事管局。市事管局将申报的维修项目录入维修项目数据库,并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对申报的维修项目及预算经费逐一进行实地核查和可行性评估。

第九条市事管局结合核查及评估情况,将审定的维修项目和汇总编制的经费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并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条各单位报送维修项目申请和预算经费时,应严格控制维修标准,不得变相改建、扩建和用于装潢。

第四章维修工程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维修应注重经济、适用,在确保安全、环保、卫生、节能、节水的前提下,重点维护和完善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维修由市事管局或由其委托各单位组织实施,并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维修工程严格遵守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巢政办[2012]185号)文件精神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维修施工过程由市事管局或由其委托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与选择单位签订协议书。

第五章维修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维修工程竣工后,由市事管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维修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向市审计局报送工程决算,市审计局组织工程费用审计。

第十六条各单位依据合同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工程款。工程尾款根据审计报告结算。各单位按照房屋产权归属和相关规定,增加单位相应的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七条市事管局和各单位应对维修竣工的办公用房,建立起完整的维修工程施工技术档案,为今后的维修保养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八条因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爆炸、火灾、空中物体坠落等不可预见原因造成的机关办公用房紧急维修工程,一旦发生,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市事管局,由市事管局牵头与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会商同意后,市事管局按照先维修、再结算审计、后申请资金的程序紧急办理。紧急维修工程作为年度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工程追加项目,须及时签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市事管局应建立办公用房质量情况定期检查制度,维护好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二十条各单位对日常发现的办公用房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市事管局。市事管局及时会同安监、卫生、环保、消防等单位进行隐患检测。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保修。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外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维修改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及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新增建筑面积的维修工作项目。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事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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