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2014〕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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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滁政〔2014〕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步伐,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300亿元;全市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10家,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占40%以上;年产值超5亿元以上企业5家。到“十三五”末,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1000亿元,进入全省建筑业第一方阵;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20家,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占60%以上;年产值20亿元以上企业1—3家,10亿以上企业达10—15家;各县(市)创成1家以上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
二、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加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支持总承包企业拓宽服务领域,做大做强一批一级以上资质企业,带动全市建筑业全面升级,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滁州市建筑业知名企业、品牌企业。鼓励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提升资质等级、增项专业类别、扩大承包范围。鼓励低资质企业整合和重组,联合组建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其子公司可继续保持原有资质,共享企业业绩、人力资源等。鼓励兴办、发展建筑产业化企业。
(二)创新经营管理方式。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开展多种经营,形成主业突出、多元发展的经营格局。引导和支持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将专业承包的主业做精做专。重点扶持一批钢结构、环保净化、消防、节能设施、装饰工程等经营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承包企业,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向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
(三)规范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和转移力度,加强建筑劳务基地建设,有计划地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建筑技能岗位培训。引导、支持建筑企业与建筑劳务基地接轨,建立长期稳定的建筑劳务合作关系。规范劳务分包企业管理,实行劳务企业劳务人员实名制。
(四)大力发展总部经济。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支撑,鼓励建筑业总部企业发展。积极吸引外地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勘察设计、监理行业甲级及以上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并享受发展总部经济和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计划。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与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积极推进建筑产业园建设,以科技研发为导向,启动现代建筑研发平台,集合新能源房屋技术,推动轻钢结构产业,发展太阳能建筑材料与构件一体化、构件生产工业化、施工机械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发展现代建筑机电产业、现代建筑墙体产业。将建筑产业园发展为龙头骨干企业聚集,设计、生产、施工体系完善,电子商务与物流配套齐全的产业基地。
(五)加快创先争优和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创先争优,积极争创优质工程、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步伐。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鼓励企业主持、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业技术,创新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工法。加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支持企业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实施优惠政策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50万元。
2.对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40万元,对新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
(七)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1.本地建筑业企业在滁建设政府性投资项目获得“鲁班奖”的,由建设方在招标文书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给予企业工程中标价2%的奖励。社会投资项目实行优质优价的,由建设方与建筑业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2.建筑业企业获得国优、省优奖项且在有效期内的,对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及其拟派项目经理,参照《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建标〔2010〕193号)执行。建筑业企业拟派项目经理获得过市优奖项且在有效期内的,对符合投标条件的该项目经理,可给予适当加分。
3.对建筑业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且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超500万元的,分别奖励相关承包企业、参建企业25万元、5万元。
(八)鼓励科技创新。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奖励100万元。
2.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奖励30万元。
3.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每件奖励1万元。
4.建筑业企业制定的工法获国家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加大金融支持。
1.大力拓展外埠建筑市场,外向型建筑业企业比重逐步提高。建筑业企业在外埠承建20层以上或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可凭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2.对已签订承接工程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可提供信贷资金支持;鼓励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鼓励对建筑业企业开展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和融资租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四、大力实施人才战略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鼓励市外综合实力较强的高资质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鼓励市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对本市中小型建筑业企业进行收购、兼并。以上述形式在滁设立的子公司可共享母公司资质、企业业绩、人力资源等。各种地方性规费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技术工人,引进人员可享受我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待遇。
2.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培养引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培养适应专业岗位需求的高技能人才。支持具备条件的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黄山杯”工程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3.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规范行业教育管理和培训行为,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培养和引进行业管理人才。
五、规范建筑业市场
(十一)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把质量安全责任与政策奖励、资质资格、评先评优等方面紧密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坚决杜绝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逐步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和企业管理人员、建造师等执业人员信用档案,认真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工作环节和方式,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按照差别化的原则,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监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串标、围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各种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加强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完善综合评标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其他项目提倡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提高资质等级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禁止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上调或下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可以在发布招标文件时明确可接受的最高投标价格;禁止在工程招标中压减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性费用;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外地企业在我市承建项目时,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办公人员;鼓励其在滁注册设立子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法定情形出现需变更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变更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班子成员在资质、资格、业绩等方面,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质、资格、业绩,并经建设单位同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市场计价行为,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建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制度。推广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建立典型工程造价指标数数据库,及时发布建设工程人、材、机等价格信息。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
(十三)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管理,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关键岗位带班制度,规范执业资格人员从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监管系统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系统建设,强化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能。
(十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纳税主体将建筑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按全部工程额扣除分包工程额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要及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对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支付保证金,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
(十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一卡通”制度。健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探索推行建筑业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积极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化。
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服务和指导监督,组织评选优秀建筑项目和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开展“建筑徽匠技能大赛”等选拔赛,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对建筑业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企业经营者,优先推荐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十七)规范行为,加强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不断规范行政行为,不得干涉建筑业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及时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
(十八)推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建设。加强建筑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反映企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培育工程质量检测、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
(十九)本意见与我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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