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移交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移交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滁政办秘〔2015〕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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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移交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移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31日
滁州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移交办法
一、移交范围
市重点局承建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建设内容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
二、接收主体
(一)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规划建设委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接收;
(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由属地市容管理单位接收;
(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监控、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接收;
(四)城市道路及桥梁亮化维护管理由属地城管部门接收;
(五)道路绿化、园林景观(亭、绿地等)由市林业园林局接收;
(六)广场、公园项目由市林业园林局或者辖区政府接收;
(七)水环境治理工程根据管辖权限和范围,由市水利局、市林业园林局或其他部门负责接收;
(八)医院、学校、体育场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接收;
(九)接收主体不明确的,由市重点局报请市政府指定接收单位。
三、移交方式
政府投资重点工程的移交实行函告制。建设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的,由市重点局向接收单位发出移交管理的商请函;接收单位在接到商请函后7个工作日内与市重点局就移交事宜进行对接,并在1月内完成移交;移交时市财政局参加。
四、管养经费
移交工程涉及的管养经费,按照“确定标准、形成纪要”的方式,由接收单位向市财政申报。
五、质量保修
工程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市重点局负责督促施工企业维修;质保期满后,由接收单位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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