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市文广新局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区级管理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市文广新局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区级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市文广新局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区级管理的通知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理顺市、区两级文广新局行政审批职能,扩大区级行政审批权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4〕37号)和《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皖文市函〔2013〕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市政府决定,将市文广新局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许可等12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区级管理。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广新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做好衔接。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要将承接项目纳入区政府行政审批项目中,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优化办理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下放工作平稳过渡。具体交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
附件:下放区级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一览表
2014年8月14日
附件
下放区级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一览表
序号
审批项目名称
所属类别
审批依据
原承办机构
现承办机构
1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6.7.8.9.10.12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2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6.7.8.9.10.12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设立、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4.7.8.9.10.11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4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6.7.9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5
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
非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设立依据第8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6
营业性演出许可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4.17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7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非行政许可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12条;《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皖文市函〔2013〕28号)。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8
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的备案
非行政许可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13条;《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皖文市函〔2013〕28号)。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9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备案
非行政许可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4.5条;《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13条;《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皖文市函〔2013〕28号)。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10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的备案
非行政许可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6.7条;《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13条;《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皖文市函〔2013〕28号)。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11
打字复印室设立、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4.7.8.9.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2.8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12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变更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第35.37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11.21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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