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文号:阜政发〔2014〕83号
颁布日期:2014-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政发〔2014〕83号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0日

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控制工程投资和工期,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合理使用,根据《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工程造价变更的事项,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除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技术、水文等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原因引起合同价款变化外,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加强工程变更规范化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二章工程变更

第五条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相关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城投公司、市城南新区建投公司、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市城建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凡涉及项目工程变更事项,均需报联席会议备案或审查批准。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三类: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一般工程变更。单次工程造价调整绝对值10万元以下的变更为一般工程变更。

(二)较大工程变更。单次工程造价调整绝对值为超过10万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变更为较大工程变更。

(三)重大工程变更。单次工程造价调整绝对值大于100万元的变更为重大工程变更。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及上报工作,负责督促工程变更批准意见的落实,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参加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工作,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负责提出技术性意见。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等工作,根据工程变更批准的意见具体实施。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第八条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各自职责与分工,负责工程变更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对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指导、监督、检查及对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工程投资预算监管,对工程变更费用进行审查。

市审计局负责工程变更审计监督,对工程变更费用进行审查。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变更程序

第九条凡涉及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的内容;

(二)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三)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四)变更费用预算;

(五)其他变更相关资料。

第十条一般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填写《申报表》,编制拟变更后的造价对比分析表,由项目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设计代表、现场监理共同审核,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较大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填写《申报表》,提出两套以上拟变更方案,编制拟变更后的造价对比分析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专家及相关人员召开论证会,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同时填写《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意见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查意见表》),一并报联席会议会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重大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申报表》,提出两套以上拟变更方案,编制拟变更后的造价对比分析表,由联席会议组织召集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专家、相关人员参加的论证会,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同时填写《审查意见表》,报市政府投资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突发自然灾害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经过联席会议批准的较大、重大工程变更,其累计金额达到相关文件规定幅度,项目建设单位要求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并支付工程变更部分工程款项时,其补充合同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意见组织实施,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各类工程变更进行汇总。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审计、财政、监察、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按照职能,定期对变更管理台账进行检查,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章变更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增加的相关费用,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认可,发展改革部门不予调整概算。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加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加建设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变更的程序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监理、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等单位签订委托咨询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责任追究办法,根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阜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2.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意见表

附件1

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工程变更第号(申报)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批准概算

合同金额

合同编号

本次预计变更金额:

累计变更占概算的%

变更内容及原因:

变更提出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日期:

附件及资料清单:

监理单位意见:(盖章)

监理工程师:(签名)总监:(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件及资料清单:

设计单位意见:(盖章)

设计单位:(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件及资料清单:

项目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建设单位:(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件及资料清单:

附件2

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意见表

工程变更第号(审批)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批准概算

合同金额

合同编号

本次预计变更金额

累计变更占概算的%

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审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财政(城投)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监察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联席会议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市政府投资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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