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阜政办秘〔2014〕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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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4〕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
2014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的统一部署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严查环境违法行为
1.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否组织实施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是否统筹部署对行政区内燃煤电厂、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是否制定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是否提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计划;是否制定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是否组织对上述各项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按期完成。
2.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重点检查电力、水泥、船舶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电力企业,一律按规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3.加大行业污染物新排放标准的宣传、监督、监测和落实。对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水泥、电池、橡胶制品、平板玻璃、燃煤火电及有色金属等行业重点企业升级改造治理设施建设。
4.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政府主导,落实部门环境监管责任,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加大对工业园区的查处力度,认真开展涉重金属和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深入实施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1.对涉重金属和医药制造行业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加强对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严重区域的工业园区监督检查,集中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保持震慑态势,巩固整治成效。严格停产整治企业验收标准,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加强对在产企业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加强对在建企业的日常巡查,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企业,不得批准其试生产。
2.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按要求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以及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地方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一批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
3.督促重点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建立内部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调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牵头负责,强化综合协调职责,细化任务分工,推动联合执法,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物价部门负责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燃煤发电机组扣减环保电价;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司法部门要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符合条件的环保纠纷提供法律援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供热计量、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效;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部门监管合力;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电力监管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规范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发展等政策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的实施意见》(皖政秘〔2012〕488号)、《安徽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颍淮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4〕9号)精神,结合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城市空气质量状况、重点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等,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持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三)强化督查督办。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排查整改不到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要采取通报批评、环评限批等措施。要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三个机制,实行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并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点督办,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严厉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四)注重宣传引导。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至7月)。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工作重点,制定具体方案,全面动员部署。8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7月至9月)。各地根据本方案和当地具体方案,集中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9月上旬至10月)。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组织督查组,于9月上中旬对各地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工作总结,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阜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余向东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赵丹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主任
朱贺明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仝健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高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总工程师
王涛市司法局纪检组长
刘全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徐生德市水务局副局长
史春市环保局副局长
杨伟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东晓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李淮艳市农村能源办副主任
郭兴科阜阳供电公司副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史春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赵太云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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