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费用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2011〕17号
颁布日期:2011-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费用的通知

阜政办〔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加快我市校安工程实施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116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费用通知如下:

一、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全市城乡公办、民办,教育系统及非教育系统所属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免收。

二、免收的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白蚁防治费、合同鉴证费、消防设施配套费、避雷图纸审查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化费、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资源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铁路护路联防费、货物港务费等。

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有关单位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四、本通知下发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阜政办秘〔2010〕21号)有关费用减免的要求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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