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秘〔2010〕21号
颁布日期:2010-04-15失效日期:2014-04-24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事关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事关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进度,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教财〔2009〕1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各地在制定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安排用地时,要统筹考虑中小学发展的布局需要,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凡已列入中小学发展的规划用地,要确保用于中小学,不得再改作他用。

二、要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未批先建的校舍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经依法处理,按规定给予补办土地有关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

三、要切实落实建设资金。按照“省级统筹、市县政府负责筹措”的要求,市直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县市区内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核实校舍安全工程投资规模,积极落实工程资金,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的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产生新的债务。

四、要开辟校舍安全工程“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校舍安全工程项目予以支持,简化审批环节,实行项目并联审批,节约审批时限,为今年春季开工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五、要减免有关费用。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教财〔2009〕14号)提出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的规定,在实施校舍安全工程过程中,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地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等费用;减半征收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中小学教学楼项目享受减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对农村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房屋拆迁管理费。不得收取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白蚁防治费、合同鉴证费、消防设施配套费、避雷图纸审查费。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凡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同时,本着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原则,对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提倡加大优惠幅度,予以减收或免收。

六、要发动社会力量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校舍安全工程进行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校舍安全工程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中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七、要规范收费行为。国家和省已经明确取消的各项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各地应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应严肃查处;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政策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快工程进度,落实工程管理和监管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真正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