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 文号:合政〔2015〕1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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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精神,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承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省政府公布取消的8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市无对应的6项外,其他2项对应项目,我市予以取消(附件1)。
二、对省政府公布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12项行政审批项目,市本级承接1项(附件2)。
三、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我市相应取消(附件3)。
四、对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我市相应改为后置审批(附件4)。
五、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我市在工商登记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附件5)。今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落实,严格实行“四个一律”、“两个全程”制度,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2.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67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1项)
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4项)
http://zwgk.hefei.gov.cn/zwgk/public/spage.xp?doAction=view&indexno=002991856/201512-00057
201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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