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淮政〔2015〕1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7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公布取消的7项行政审批项目,我市对应的1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二、省政府公布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12项行政审批项目,我市没有承接任务。
三、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省政府相应取消,我市相应取消。
四、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省政府相应改为后置审批,我市相应改为后置审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继续坚定不移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承接的有效承接,该下放的坚决下放。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区工作的指导,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部署落实到位。加快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探索负面清单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
项目录(31项)
2015年1月16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1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
市邮政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
认定事项目录(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1
房地产经纪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
取消
2
注册税务师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
取消
3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质检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取消
4
土地登记代理人
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
取消
5
矿业权评估师
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
取消
6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商务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
取消
7
注册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
取消
8
企业法律顾问
国务院国资委
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
取消
9
建筑业企业项目
经理
中国冶金建设
协会
无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
取消
10
水利工程质量与
安全监督员
水利部
无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
取消
11
品牌管理师
中国商业联合会
无
《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SB/T10761-2012)》(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8号)
取消
附件3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
审批事项目录(31项)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教育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
国土资源部
煤炭开采审批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
环境保护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改为后置审批
4
交通运输部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5
交通运输部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6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改为后置审批
7
交通运输部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改为后置审批
8
农业部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9
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0
农业部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1
农业部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12
文化部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3
文化部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4
文化部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5
文化部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6
文化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7
文化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8
文化部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9
文化部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0
文化部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1
文化部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2
文化部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23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4
国家工商总局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25
国家质检总局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
改为后置审批
26
质检总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改为后置审批
27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8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9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0
国家旅游局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1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