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11日
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市住建委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
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并接受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监督。
各建设单位、管线产权单位、施工单位、测量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做好各自的管线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和移交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现状资料的地区,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现状综合地下管线图。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施工地段存在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以外管线的,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委报告。
市住建委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和《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117-2007)的要求。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才能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保密和利用工作。
第十四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专业图等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必须按照国家密级规定进行管理,并积极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末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市住建委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导致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