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鞍山市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马鞍山市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土地开发利用更加合理,解决容积率计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马鞍山市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暂行规定》(马政〔2012〕122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规定》第十六条“鼓励建设超高层建筑。单体建筑超过100米的建筑,其100米及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中的“单体建筑”是指商务办公、酒店、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其条款不适用高层住宅。超过100米的高层住宅,其100米及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二、本补充通知作为《马鞍山市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暂行规定》的补充条款一并执行。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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