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文号:马政[2009]89号
颁布日期:2009-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马政[2009]89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带动相关产业和农村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主线,以市场开拓为重点、改革创新为动力,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企业资质等级、经营能力、产业层次及科技创新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资质上等级,企业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到2012年,力争全市建筑业完成总产值达到200亿元,平均年增长20%。培育1家年产值50亿元以上,1家年产值20亿元以上,1家年产值10亿元以上,5家年产值5亿元以上,30家年产值超1亿元企业;按现行资质标准,特级企业1家,一级企业12家,形成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结构合理的梯形队伍,行业从业人员8万人以上。

(三)主要任务:

——形成结构合理、管理规范、主业突出、信誉良好的建筑企业发展体系。建筑业专业化、外向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建筑企业竞争力明显提升,大型龙头企业引领行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

——形成可持续的建筑市场拓展开发体系。大力拓展外埠建筑市场,外向型企业比重逐步提高,2012年企业市外市场总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不低于40%。

——形成建筑行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推广体系。建筑企业研发投入持续增长,创新能力不断增强。通过广泛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大力提高建筑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机械化施工能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建筑产品部件工业化生产比重不断增加,行业技术水平省内领先。

——形成规范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筑企业品牌意识不断增强,建设工程质量普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低于国家标准。

——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完善政策体系,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和市场准入、清出机制,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二、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四)积极培育龙头骨干建筑企业。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促进建筑业发展政策,分别选择2个以上骨干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扶持。引导企业优化组合,鼓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理顺产权关系,加快股权流转,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系,鼓励建筑企业向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方向发展。积极扶持总承包企业做大做强,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建筑企业,逐步打造我市建筑业“航母”和专业“龙头”企业。

(五)设立“马鞍山市建筑业发展专项奖励基金”。对年施工产值首次超过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我市建筑企业,分别予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本市建筑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二级升至一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3年开展一次建筑业发展“十强企业”、“外向型骨干企业”评选,由市政府命名表彰。对建筑业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企业经营者,优先推荐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六)鼓励建筑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本市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获得“鲁班奖”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黄山杯”奖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家、省级建筑工程装饰奖参照执行。提倡实行优质优价,并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调整优化建筑企业产业结构。引导企业创新行业发展模式,在继续突出主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实现内部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鼓励、支持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资产重组,实行强强联合,整合资源,壮大实力,逐步形成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一体化工程总承包能力。

三、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

(八)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选优选强”政策。获得年度建筑业“十强企业”和行业信用评价“A”级企业,在参与我市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对建筑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信用优秀企业和由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装饰协会组织评选的优秀企业,在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及信息网专栏予以公布。

(九)鼓励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对外出施工企业实行政策鼓励,本市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财税隶属关系对该建筑企业给予适当奖励。金融机构要拓展贷款种类,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本市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建筑企业在外埠承建20层以上或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可凭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四、大力实施人才战略,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

(十)加快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实行“人才强业”政策,各级政府应将建筑业人才培养列入扶持计划,在培训机构建立、设施设备配置及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扶持。积极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开展联合办学,重点开展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鼓励建筑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创办农民工学校等形式,提高职工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水平。建筑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专项经费,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建筑企业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按有关政策落实各项优惠待遇。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对业绩突出的(含在国家、省、市职业技能大赛中成绩优秀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可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别职称。

(十一)支持建筑企业研发创新。科技、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建筑业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兴办研发机构,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国家和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项目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引导建筑企业面向工程项目、面向市场需要加大科技投入,积极移植、吸收和使用最新科技成果,扶持具有工程核心技术或专有技术的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建筑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核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促进建筑业就业

(十二)扶持劳务企业发展。县区政府应加强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利用“阳光工程”、“温暖工程”等专项经费,有计划地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建筑技能岗位培训。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外地进马建筑企业应就地就近使用本市建筑劳务分包队伍,加快建筑劳务经济发展。

(十三)支持企业拓展建筑业就业空间。充分发挥建筑业吸纳富余劳动力的优势,按照“保增长、促就业”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在本市各县区、乡镇大力开展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引导、支持建筑企业与建筑劳务基地接轨,建立长期稳定的建筑劳务合作关系。逐步建立有形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举办建筑人才专场招聘会和建筑用工对接洽谈会,促进建筑劳务企业吸纳更多劳动力。

六、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为促进建筑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十四)进一步强化建筑业行业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定岗到位考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管理到位。开展建筑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逐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健全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不断完善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业管理信息化工作平台,推进全市建筑业信息化体系建设,提升建筑业管理水平。

(十五)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监管。严肃整治勘察设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现场交底制度,设计人员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交底。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完善招标投标办法和管理措施,强化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加大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监管力度,规范建设单位招标行为,严格审查招投标文件,不得擅自以提高资质等级和建造师等级要求或以高等级质量奖项业绩作为条件,限制本市企业参与投标。防止建设单位恶意压价和施工企业恶性竞争,遏制不合理低价中标现象。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和监理各司其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追究等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建设资金核查,对资金不到位、无资金保证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按合同约定,凡有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一经查实,一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无业主和施工企业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款结算支付等资料,一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业主前一项目存在拖欠的,后续项目不得立项建设。

(十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缴纳的费用转嫁到建筑企业,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对建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本市建筑企业3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或未被投诉,且在劳务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中考核优秀以上的,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七、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为促进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七)努力解决建筑企业融资难问题。住房和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为增强企业资本实力服务,本市建筑企业可享受我市贴息贷款相关政策。金融机构应与建筑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扩大银行授信额度,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大力推进银企合作,银行应对社会信誉好、诚信度高、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给予担保贷款或采取项目贷款等形式,解决建筑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八)推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建设。加强建筑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反映企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培育工程质量检测、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发挥中介服务功能,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市场主体提供协调、评价、培训等方面服务,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

(十九)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关心支持建筑业发展,加强政策引导。住房和建设、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搞好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建筑业发展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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