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防工程平时停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防工程平时停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人防工程平时停车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3月6日

马鞍山市人防工程平时停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全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平时停车使用管理,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平时用途设计为停车使用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人防工程平时停车使用管理,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防工程平时停车使用,由其隶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人防工程平时停车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人防工程指示牌和停车场标志;

(二)具有完备的消防、排水、照明、监控和停车设施,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

(三)标识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车位线;

(四)人防工程出入口保持通畅,方便机动车辆出入。

第六条设计为平时停车用途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当及时提供机动车辆停放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

第七条装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或污染物品的车辆及其他载体,严禁进入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

第八条结合住宅小区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作为停车使用时,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第九条人防工程平时停车实行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由其隶属或使用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标准由隶属或使用单位提出,报经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人防工程平时停车收取的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该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平时停车使用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开停放车辆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停车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用于平时停车的人防工程隶属或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该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平时停车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平时维护管理费用;各隶属或使用单位必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严格落实人防工程维护、消防、治安、防汛等安全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要认真抓好整改,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和使用状态。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隶属管理关系发生变更时,其维护管理责任一并变更,并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隶属单位,是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包括:人防工程隶属单位自用的,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即为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租赁或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管理、使用的,承租或受委托管理、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即为人防工程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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