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马政办[2009]51号
颁布日期:2009-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马政办[2009]5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费)费率及执行时间通知如下:

一、我市河费费率按省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河费费率为:

(一)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和房地产、电力等工交生产企业,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超额递减、分档累计计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部分费率为1‰;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部分费率为0.6‰。

(二)商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仓储、地质勘查、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租赁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其他社会服务)、农、林、牧、渔等企业或单位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超额递减、分档累计计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部分费率为1‰;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部分费率为0.6‰。

(一)、(二)两项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所有企业。

(三)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0.75‰计收。

二、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河费费率。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9〕35号文件的规定,减半征收河费。

三、《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其他规定不变。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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