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25日

马鞍山市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路径工程,是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将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社区、乡镇(街道)、行政村、学校、机关等单位,供全民健身活动使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兴建地的社区、乡镇(街道)、行政村、学校、公园、机关等单位,是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受赠单位和管理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健身器材具有产权,负责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场地建设及器材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管理和更新等工作的统筹规划、监督指导。

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管理和更新等工作的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项目布点、建设、安装和维修、更换的协调,以及使用管理维护的监督。

受赠单位负责提供和建设本单位的体育场地,对体育健身器材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和配置

第六条市年度计划内,各区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资金由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各区按照1:1比例共同投入。

第七条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场地选择和器材配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城乡建设规划相符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愿意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定受赠单位,报省体育行政部门核批。相关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约定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配套资金,配建设施及使用、日常维护等内容。

第九条受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本的场地和器材安置条件,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能够落实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

(三)保证全民健身路径工程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经生产厂家在保险公司投保。受赠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使用应当符合公益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路径工程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受赠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工作:

(一)对受赠设施登记造册,按要求向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

(二)建立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三)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工作,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设施损坏,立即停止使用,在24小时内向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对未及时修复的体育健身器材,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张贴警示说明,防止健身者受到伤害;

(四)做好日常开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为群众提供健身指导服务。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对在全民健身路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对在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市体育局将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十五条对在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使用和管理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市体育局将减少其下一年度的全民健身工程项目计划,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马鞍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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