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文号:铜政〔2016〕7号
颁布日期:2016-0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铜政〔2016〕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62项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我市的事项全部予以取消。

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任何形式实行变相审批。

三、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情况,及时按程序调整完善本级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及时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简政放权的重要突破口,扎实做好“放、管、服”各环节工作。市政府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4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2015〕13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省级33项(含省与市县共有事项7项),省级有对应项目的7项全部取消(见附件1)。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市县36项(含省与市县共有事项7项),市县有对应项目的全部取消(见附件2)。

三、涉及政府权责清单的权责事项作相应调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及时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制定监管措施,加强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要及时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确保“放管服”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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