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铜陵市地名规划(2011—2030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文号:铜政〔2013〕19号
颁布日期:2013-03-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铜陵市地名规划(2011—2030年)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地名规划(2011—2030年)》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5日

铜陵市地名规划(2011—203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铜陵市地名规划》(以下简称《地名规划》)的任务和法律效力

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保护和弘扬铜陵优秀地名文化,提高地名命名更名的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适应铜陵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地名更好地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依据《铜陵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30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铜陵市地名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名规划》。

本《地名规划》的规划文本(含各类地名规划方案表)、规划说明(含铜陵市地名采词储备库)和规划图件,共同组成铜陵市地名专项规划成果,报铜陵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即为铜陵市地名管理的法律依据之一,并与《城市规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地名规划》的概念

本《地名规划》是按照铜陵市地名的现状及当代地名变化的规律,结合《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发展目标、发展策略和空间布局结构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情况,遵循《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通过文、表、图的形式,对规划区域内的现势地名和未来地名所作出的总体设计和超前控制。《地名规划》力求充分体现铜陵市的性质和功能定位,与规划建设中的各类地理实体的分布、结构、景观相吻合,并为其服务。本《地名规划》是在《城市规划》和有关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按照确定思路、制定原则、搜集资料、拟定名称、绘制地图、部门听证、专家论证、社会公示、上级评审、政府审批、媒体公布、成果归档等程序运作,是《城市规划》配套的专项规划,并对铜陵市未来各类地名的管理和服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三条《地名规划》适用的范围

本《地名规划》适用的范围是:铜陵市三区一县的铜官山区、狮子山区、郊区和铜陵县五松镇建成区以及规划区中的各类经济开发区。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此次《地名规划》涉及的空间范围总面积约为280平方公里。根据《城市规划》将适时扩大《地名规划》的编制范围。

第四条《地名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地名管理、城市规划的理论和原则为指导,以构筑铜陵市科学合理的地名体系为目标,提高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系列化和层次化水平,增强地名的区域性、系统性、稳定性和排他性特点;突出“生态山水铜都”、青铜文化、民俗文化及与铜陵市有密切联系的古代名人等主题,展示山水城市的鲜明特色,彰显皖中南中心城市的丰富内涵,凸现地名的独特个性和魅力风采,提升地名的内在质量和文化品位,蕴含健康积极的价值取向。拟定或保留的各类地名,做到尊重历史,照顾习惯,系统规范,好找易记,雅俗共赏,喜闻乐见,达到地名群体的有序化、科学化,使《地名规划》更具前瞻性、可行性,更好地为铜陵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服务,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地名规划》的内容

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本《地名规划》将对下列人文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进行规范调整或命名更名,具体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

(二)交通主干道、次干道、支巷名称;

(三)桥梁(含立交桥、跨江大桥、人行天桥)、隧道、地下通道名称;

(四)车站(含长途汽车站、火车客货运站、城际铁路轻轨站)、港口、码头名称;

(五)居民住宅区名称;

(六)大型建筑物(含大型建筑、建筑群和高层建筑)名称;

(七)广场、绿地名称;

(八)游览地(含公园、景区、古迹)名称;

(九)山地、河流、湖泊、水塘、水库名称;

(十)其它需要规划的地名。

第六条《地名规划》的依据

(一)国家级有关文件

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2006〕第146号);

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规字〔1995〕第333号);

4.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5.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7.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1995〕122号);

8.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的通知》(民发〔2005〕65号);

9.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06号)。

(二)省级有关文件

1.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政府令〔2001〕第135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铜陵市城市总体规划》(皖政秘〔2004〕170号);

3.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地字〔2005〕109号);

4.安徽省民政厅、建设厅《转发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的通知〉的通知》(民地字〔2005〕123号);

5.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民地字〔2006〕179号)。

(三)市级有关文件

1.铜陵市人民政府发布《铜陵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铜政〔2002〕44号);

2.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铜陵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05〕31号);

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铜陵市城市地名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铜政办〔2006〕22号);

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铜陵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2007〕74号);

5.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铜政办〔2010〕86号)。

(四)其它相关政策文件等。

第七条《地名规划》的期限

本《地名规划》的期限为2011年—2030年。

第八条《地名规划》的目标

健全地名工作管理机制,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完善地名申报、审核、论证、听证、审批、公告制度,建立地名信息发布系统,提高地名咨询服务能力,完成路街牌、巷牌、楼栋牌、门牌等标准地名标志设置任务,地名工作全面进入《地名规划》的超前管理、有序管理之中,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层次化、系列化目标,形成地名区块布局合理、特点清晰、内涵丰富的格局,建立与全国铜产业基地、电子材料产业基地、长江中下游重要工贸港口城市、皖中南中心城市相适应的科学地名体系,使《地名规划》成为塑造铜陵特色地名文化、指导地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地名规划》的主要任务

(一)确定地名规划编制的原则;

(二)划分合理的地名规划区块;

(三)优化地名专名的采词要求;

(四)规范地名通名的采词要求;

(五)对现状地名的分析和统计;

(六)编制各类地名规划方案表;

(七)编绘各类地名规划的图件;

(八)确定地名规划遵循的原则等。

第十条《地名规划》编制的原则

(一)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原则

《地名规划》是以《城市规划》和各类详细规划为基础的一个专项规划,属于《城市规划》重要的组成部分。本《地名规划》的编制,以《城市规划》为蓝本,在城市各类规划的用地、布局及规模基础上,确定地名命名方向,使《地名规划》与《城市规划》相适应。

(二)各区块地名命名规划与全局地名命名规划协调统一原则

《地名规划》是一个完整的大系统,铜陵市各区块的地名规划是其中的子系统,必须服从本《地名规划》的总体要求,充分体现全市地名规划的命名意图和方向。同时要兼顾本区块的特色及与其它区块之间的相互关系,加强跨区块地名的协调,防止全市内地名出现新的混乱。

(三)遵守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原则

《地名规划》中的地名应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能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以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外国文字命名地名;同一座城市内的道路、居民区、高层建筑等名称不重名,并避免同音;不使用生僻字;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通名用字能够正确反映所指称的地理实体的类别和性质。

(四)保持原有地名相对稳定原则

编制《地名规划》时,对原有地名一并进行统一规范。对部分缺乏内涵的原有地名,因其约定俗成、使用时间久,原则上不轻易改动,保持其稳定性和延续性。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因现有道路拓展、延伸、合并等情形,凡涉及原有名称必须调整的,按照“规模方面保大舍小,知名度方面保高舍低,年代方面保长舍短,品位方面保雅舍俗”的原则调整。

(五)继承与创新并举原则

继承,是对本规划区内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地名予以保留和就地传承,以照顾社会习惯和市民情结,并适当恢复已消失的老地名;新生地名取名时,承袭前人合理的命名方法,选择含有本市地理形态、社会特征和文化含量的词语作地名,以体现地名的连贯性、传承性。创新,是在前人成功命名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思路,使新生地名品位高雅、特色鲜明,更加贴近现代生活,更加富有时代气息,实现新老地名的和谐统一。要辩证对待继承与创新,既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又体现地名的发展潮流;既以人为本,服务公众,又能提升地名文化的品位档次。

(六)专名优化、雅俗共赏原则

对本《地名规划》中各类地名专名的采词,多元化采集能够反映铜陵市丰厚的文化底蕴和优美的景观胜迹等个性化的词汇,作为本《地名规划》中的新生地名,并结合城市定位,突出板块特征,使所命名的地名独树一帜、不同凡响,营造浓郁的具有当地特色的地名文化氛围,增加市民的地域文化认同感与美化意识。地名专名采词必须含义健康、言简意赅,一般以不超过四字为宜,且需注意语词的谐音与当地方言的发音,避免产生歧义。

(七)通名规范、名实相符原则

对本《地名规划》中各类地名通名的采词,根据不同类别和性质的地理实体,确定相应的地名通名,用词定性准确,与所命名的地理实体的性质、规模、景观相匹配。对于道路通名,体现出层次化要求;对于居民区通名,不出现通名脱落和通名重叠现象,不使用含有歧义并容易引起误导的居民区通名。对未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使用不规范通名的地名,要逐步予以纠正、规范。

(八)保留片区地名,科学微调路名原则

鉴于《地名规划》的编制资料以《城市规划》为基础,其路网系统采用《城市规划》前期资料,可能略有偏差,因此,对同一片区的道路规划名称予以保留,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九)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原则

本《地名规划》中,考虑到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对地名的需求,道路(新区)、居民区、桥梁、广场、高层建筑等地理实体名称,原则上可用企业、产品、商标进行有偿冠名命名,但要从严控制。凡有偿冠名使用的地名,其名称必须符合地名命名管理的相关法规。有偿冠名所获得的经费,按照《铜陵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十一条《地名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本《地名规划》自铜陵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即成为指导铜陵市城市建设的法律性文件,在本《地名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新建、待建和改造项目中所涉及的地名,均要严格遵守本规划中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凡属本《地名规划》中涉及的大道、路、街、巷、居民区等地名,一俟市政府发文正式批复后,有关部门应按照《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及时制作和设置相应的地名标志。

第二章铜陵市地名区块划分及其采词

第十二条规划区块的划分

合理的区块划分,有利于形成区块地名的相对特征,强化区块地名的区别度。结合现势地名的状况,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功能定位等因素,从地名使用的社会性和实用性出发,本《地名规划》将铜陵市的所有规划区域划分为以下五个区块(不含我市在安庆和池州的两处飞地):

(一)老城区区块(含主城区、铜陵县五松镇);

(二)西湖区块(含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新区);

(三)狮子山区块(含狮子山老城区、狮子山经济开发区);

(四)东部区块(含顺安镇、钟鸣镇、铜陵金桥工业园);

(五)南部区块(含横港社区、大通镇)。

第十三条区块采词的重点

各区块地名的规范与采词,以加强新旧地名的协调、提升各区块的特点为重点,反映铜陵的历史文化、地理特征、沿江风貌和开发功能,提高地名的文化品位,消除不规范名称以及地名同名和地名的异地传承现象。

第十四条区块采词的导向

地名采词,遵守城市规划的主题要求,对某些功能相同、相近而不毗连的区域,则避免地名系列用词的雷同。

配合旧城改造,通过有计划的调整、优化,逐步淘汰各区块中存在的不符合城市发展和时代要求的地名。

第三章铜陵市地名专名的规定

第十五条地名专名采词的要求

新规划的地名专名与原有能体现各别区域特点的地名相协调,并通过逐步调整,将某些原有地名向该区域带规律性的特点靠拢,使各别区域范围内地名的群体特征更为明显,有效理顺地名系统化。

第十六条专名采词的基本原则

(一)标准化

在地名命名、更名采词时,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二)系列化

从规划范围的整体与全局提高地名的系列化水平,是地名管理的重要使命,也是地名规划价值的重要体现。

(三)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铜陵市的地名在长期的历史演变进程中,形成了某些特定的采词思路或使用习惯,对其中合理的部分要加以继承和发扬;对某些不合理的方面要予以摒弃,并根据需要,创造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新生地名。

(四)提升文化内涵

在命名采词时,要注意反映地方自然地理或人文地理特点,体现社会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五)力求指位准确

地名的指位性是方便社会使用的基本要求,强化地名准确的指位性和识别功能,是地名命名采词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之一。

(六)不夹标点符号和外国文字

所有地名的专名,无论字数长短,均不可夹带间隔号(·)、连接号(—)等标点符号,也不得夹杂任何外文字母。

第十七条政区专名采词

(一)由于铜陵市所辖的“郊区”称谓,不仅没有特色,而且全国很多城市仍在保留这一称呼,造成地名雷同化现象十分普遍;再者,在当年城市化不发达的昔日,采用“郊”作专名尚可接受,而已进入21世纪的今天,“郊区”的功能已经丧失,故有必要进行规划更名,其专名采词应该凸显铜陵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浓郁的地域特征,即在求新求变中,使该行政区域名称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铜陵县与铜陵市区紧密相连,不仅市县同城几十年,而且将铜陵市的三个市区牢牢圈在县域之中,使得铜陵市三个市区向外发展的空间受到制约,撤县设区不仅条件成熟,而且是大势所趋、时不可待。铜陵县撤县设区后,该行政区域名称可采用原铜陵县驻地镇的专名,或可以铜陵县撤县设区移驻新地的地名专名,作为新区的区名,使悠久的历史文脉得以延续和传承。

第十八条道路专名采词

(一)力争实现系列化、层次化。

(二)体现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三)反映当地地理特征,提高指位功能。

第十九条桥梁专名采词

(一)强化指位性。跨河桥梁的桥名,如系该河流上的唯一桥梁,应使用所跨河流名称作该桥梁专名;大型桥梁一般以跨河两岸的地名命名;一般道路桥梁,可用所连接的道路名称或当地地名命名,也可采用原址古桥桥名。

(二)强化桥梁命名采词的文化内涵,地理位置贴切,反映当地历史、时代特点。

第二十条居民区、高层建筑专名采词

(一)要求专名用字和词义健康、规范,符合地名命名法规的有关规定,群众易理解,有利于长久使用。专名字数原则上不多于四个字。

(二)提倡以区块为单位,区块内所有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专名,都纳入同一名称系列之中,以强化方位感、加强指位性。建筑物专名区块的划分可以与总体地名系列区块相一致,也可从实际出发另行单独划分。建筑物专名区块及专名系列(主题)化的划分,由分区规划予以具体确定。

(三)不以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或其缩写)作专名,也不可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禁止以外国地名或疑似外国语的语词作地名。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适当选用著名科学家、思想家、文学家、教育家等中性人物人名作为地名的,要经铜陵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专名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语词时,必须出具相应等级和行业的认定文件。

第二十一条隧道、地下通道专名采词

隧道、地下通道及公交站点的专名应与其地理位置相一致,避免使用含义模糊、指位不确的专名。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一)采用当地原有山体名称派生;

(二)采用所在的道路名称的专名取名;

(三)采用所连接的两端道路名称组合生成。

第二十二条广场、绿地专名采词

可从下述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就近就地派生。就近、就地选用某一地理实体的名称进行派生,使广场、绿地名称能够准确的反映和强化原地名网络的位置和指位性。要避免使用没有紧密地缘联系的名称进行移植。

(二)系列化采词。按广场、绿地所在地域范围内原有的地名语词系列采词,或按所有广场、绿地名称自成系列的思路采词。

第二十三条河道专名采词

(一)新开的河道长度在1千米以上的,均应赋予专有名称。但属原有河道的新开延伸段,应以原河道名称延伸指称,不另外命名。

(二)新开的河道,一般采用当地的地名;较长的河道,可以其起迄点地名,各取一字组合为专名;在某一区域内,可以某一个共同的主题采词,形成该区域水网名称系列。

第四章铜陵市地名通名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通名采词的基本原则

(一)通名用词必须定性准确、言简意赅、通俗易懂,能与对应的地理实体的类别、属性、位置、规模、景观相适应。

(二)对原有地名通名不合规范的,应变更相应的通名;不允许同一类别的通名与其他类别通名混用;同一类别的通名原则上不重叠使用。

(三)对原有地名通名脱落或缺失者,原则上应补上相应的通名,使地名构成“专名+通名”的标准形式。对补上通名者,可待条件成熟时再予考虑实施。

(四)对新建、待建的人文地理实体,需要另外选用新的通名时,必须通过充分论证,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除主、副城区外,其他地域范围内现有不符合本《地名规划》通名规范者,在建设发展过程中,需逐步纠正、理顺。

第二十五条道路通名采词

(一)道路通名的种类

1.本《地名规划》所指道路,包括地面、地下(含隧道、地下通道)和高架路等交通道路。

2.道路通名用词为:大道、大街、道、路、街、巷、高架路、隧道、地下通道等。

3.对于过长道路进行分段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东路、中路、西路,大道北段、大道中段、大道南段,南大道、中大道、北大道等。

(二)道路通名划分的基本要求

1.主、副城区的道路通名,维持现行通名的使用习惯,不作大的调整更改。

2.新建区域的各等级道路通名,可不分道路走向,统一以“路”作为通名。

3.允许有控制的使用“大道”作为道路通名。

4.新区和老城区,都应遵守统一的道路通名等级划分规定。

(三)各级道路通名的使用条件

1.大道:指高规格的交通主干道,道路宽度达到50米以上、长度在3千米以上。允许个别特殊地段道路宽度在50米以下者有限制地使用“大道”作为通名。

2.路(街):道路路幅宽度在14—50米之间,其道路规格小于“大道”、大于“巷”。

3.巷:用于生活的便道。通常为路幅宽度在14米以下的道路,通称“巷”。“巷”仅限于老城区已有的路名,新开发地区不再采用。

4.大型居民区、单位内部有需要命名的通道,统一称“路”。

(四)地面道路分段原则及其名称

1.过长的主干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节点进行分段取名。

2.在统一的街路名称(包括专名和通名)之后,以方位词(东、西;东、中、西;南、北;南、中、北)区分不同段位。

(五)地面道路分段

1.“大道”长度在3千米以上,新建或拟调整的“路(街)”长度在4千米以上,可以根据方便社会使用和门牌号码编制的需要进行分段。

2.走向相平行的道路的分段,大体上采取统一的以相交道路、河流、铁路等为界。主、副城区内原已分段的道路,原则上维持现状不变。

(六)各分段名称的命名方法

1.必须保持各分段道路使用同一个专名和一致的通名。

2.各段之段位应选择方位词(东、西、南、北、中)表示。

3.表示段位的方位词,应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东路。

(七)主、副城区内,由于已有道路情况比较复杂,对确实需要进行分段、调整者,应从实际出发,有步骤地逐条提出方案,以方便社会使用、兼顾市民习惯。

第二十六条居民区通名采词

(一)对地名规划前的原有居民区通名,一般维持现状,不宜变动;对于因特殊情况必须改动的,在不影响业主利益的情况下进行相应改动。

(二)对新建居民区的通名,按不同情况大致分为六种类型:

1.花园、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40%左右,公建配套设施达标,可用“花园”、“花苑”作通名。

2.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幽雅,总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休闲娱乐等用途的建筑物(群)。不靠山的不以山庄命名。

3.新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可用“新村”作通名。城镇住宅区的建筑面积由县地名管理部门规定。

4.城:指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小区,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等)。

5.园、苑、轩、邸、庭、村、寓、居、院、筑、馆等居住区:指多层或高层的小区名称。

6.别墅:指居民区的建筑物不超过3层,建造标准较高,具有独立庭院,环境优美,占地面积1公顷以上且容积率不超过0.5的居民区。

(三)居民区的通名除上述规定之外,还可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和开发商的意愿,采用坊、堂、阁、庐、楼、人家、家园、家苑、庭院、公寓等能够反映人群聚集地的词汇,以体现时代精神和与时俱进的理念。

(四)允许根据不同地域居住区的环境、景观、设施水平和建筑档次等特点,在通名前增加一个修饰性的词语,以丰富通名的美好意境,如秀园、嘉园、锦园、雅居、馨居、名居、康居、美居、丽苑、佳苑、怡苑、精舍、美庐、美墅、翠庭、华庭、兰庭、芳庭、福邸、华府、新寓、新城等;也可将上述通名拆开重新组合,如秀苑、新居等。

(五)通名应置于专名之后,不能倒置或夹于专名语词之中。

第二十七条居民区通名的主要原则

(一)杜绝通名脱落现象。指只有专名而无通名者,如“阳光山水”、“花开四季”等。

(二)杜绝通名错用现象。指通名不能正确反映居民区的性质,如“景湖湾”等,这里的“湾”应理解为“湖湾”,是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而非居民区的通名。

(三)杜绝言过其实现象。此指通名夸大其词、盛名难副。

居民区通名在现实使用中已经存在上述三类情况者,要逐步调整到位,使其名至实归。

第二十八条大型建筑(含高层建筑)通名采词

(一)大型建筑(含高层建筑)的界定

本《地名规划》所称大型建筑,定义在24米或楼高8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及其他大型、高层或有方位指示、定位作用的建筑群。8层或24米以下的大型建筑,本《地名规划》一般不予规划名称。

1.大楼、大厦、商厦:指24米或8层以上(含8层)的综合性办公、商住住宅楼宇名称,可用“大楼”、“大厦”、“商厦”作通名。

2.广场、广厦:指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有宽阔公共场地,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居住、休闲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可用“广场”作通名,并在广场通名前须增加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广场、贸易广场)。在“广场”内不能再命名“城”。不符合“广场”条件的可以“广厦”命名。

3.中心:指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某一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名称,可用“中心”作通名。

4.城: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量大的商场、专卖贸易、科技工业场所;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拥有三幢高层以上,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城”作通名。在“城”内不能再命名“广场”。

(二)大型建筑通名的主要原则

1.不允许重叠使用通名,如广场大厦、花园广场等。

2.杜绝名不符实、词不达意的通名,如“花园”无花、“广场”无场、叫“城”却不是城(指“城”达不到本条一(四)占地面积者)。现实中已经使用者,则要逐步调整。

3.不以外语或外文字母作为楼盘的通名,以确保名称的民族性和实际地理含义的准确。

第二十九条桥梁通名采词

(一)桥梁通名系统

桥梁的通名用词,称桥、大桥、立交桥、天桥(人行过街)等,应根据其规模、形态和功能正确选择使用。

(二)桥梁通名使用规定

1.桥:一般的跨河流的道路桥梁,通名用“桥”。

2.大桥。用于长度(包括引桥)在500米以上的桥梁。现桥名中不符合本规定所使用的“大桥”通名,应适时进行调整。

3.立交桥。互通式或非通的立体交叉桥的通名,均用“立交桥”。

4.天桥(人行过街)。跨于街路之上、专供行人通行的桥梁,其通名用“天桥”。

5.长江大桥。特指用于跨越长江江面上空的特大型桥梁。

第三十条广场绿地、游览地通名采词

(一)广场绿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广场、绿地、园、公园、游园等通名,主要用于开放式的公共游览场所。

(二)游览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公园、风景区、风景名胜区等通名,主要用于封闭式的公共游览场所。

第三十一条河流通名采词

本市河流的通名,有江、河、沟等,保持不变。对于新开筑的河道,可根据现有的河流通名而定,不再增加新的通名。

第三十二条湖泊通名采词

本市湖泊的通名,有湖、塘、水库等,保持不变。对于新开筑的湖泊、池塘、水库,可根据与其相关的湖泊的通名而定,不再增加新的通名。

第五章至第十六章(第三十三条至九十七条)(略)

第十七章铜陵市地名规划的情况

第九十八条地名规划的数量

此次共对铜陵市的1003条各类地理实体名称进行了全方位的地名规划,其中新命名地名210条,调整或更名地名199条,保留原有地名594条。对于规划中各类地名的专名和通名的原则、要求和命名更名的具体情况等,在地名规划文本和方案表中均有表述和交待。各类地名规划的具体条数,见“铜陵市地名规划数量统计表”:

序号

各类地名

规划地名条数

新命名

条数

调整更名条数

保留地名条数

1

行政区域类地名

1

0

1

0

2

交通路网类地名

538

205

158

175

3

楼盘宅第类地名

277

1

26

250

4

广场绿地类地名

14

1

6

7

5

公园景区类地名

26

0

4

22

6

文物古迹类地名

24

0

0

24

7

自然实体类地名

123

3

4

116

合计

1003

210

199

594

第十八章铜陵市门牌号码编制

第九十九条门牌号码的概述

(一)门牌的概念。所谓门牌,就是安装在门上、标明街巷名称和序数号码的牌子。它是城市数量最多、分布最密的地名,是地名大家族中十分重要的一支。它指代的是城市里各种点状地物——居民住宅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具体空间。门牌号码依附于线状地物——街巷,是街巷名称的一种延伸,是以街巷地名为首层名称、序数为次层名称,融文字、数字为一体的点状地名,与街巷名称一起构成多层次、呈树型结构分布的地名群,遍布于城乡的各个角落。

(二)门牌号码种类。城市的门牌号码是一个综合称呼,按其与街巷的相关位置和自身的隶属关系,可分为:1.街巷门牌号码(含一牌一户、一牌多户等情况);2.楼或房幢牌号码;3.楼或房单元门牌号码;4.室牌号码。它是由四个层次的门牌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门牌体系。

第一百条门牌号码编制的原则

城市门牌号码是城市管理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多种用途和较高的使用频率。城市门牌号码的科学编制、设置与管理,是反映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方面。

(一)“用户至上”原则

城市门牌的编制与设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尤其是在老城区,涉及的问题会更多,从而加大工作难度。门牌号码编制的根本目的是便于城市管理和社会交往,因此,在处理编制或整顿门牌号码问题时,应着重考虑如何方便社会各界对门牌使用的需求,以“用户至上”作为指导编制或整顿门牌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原则

城市地名管理要与城市规划发展同步进行。城市门牌号码的编制,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为依据,进行统一超前命名路名。首先对路网专项规划中将出现的道路进行前置规划命名;然后针对各条新建、改建和待建道路的长短、功能性质、建筑物规模等,依照给定的每一门牌号码指代实体空间的平均长度,设计各条街巷所需配置的门牌总量和各段门牌所分配的基本位置;建筑物开工建设时,即可对号入座,适时给予相应的门牌号码,实现同步性、增强应变性、保持稳定性、避免混乱性。

(三)规范街巷通名用字原则

编制街巷门牌号码时,对以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命名的街巷名称,必要时需按城市街巷地名的通名系列作地名标准化处理,在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后面缀上相应的大道、大街、街、路、巷、道、里、弄、胡同等通名。举例来说,如某道路称“黑墨营”、“黄土山”、“胡家花园”、“杨公井”、“侯家桥”、“南秀村”,可根据该路的宽度加上对等的通名,使之成为“黑墨营大道”、“黄土山路”、“胡家花园大街”、“杨公井街”、“侯家桥巷”、“南秀村弄”,以突出道路为线状地物的特征,便于群众指认和使用。

(四)预留门牌号码空号原则

鉴于社会交往、信息交流对于门牌号码稳定性的要求,设置门牌号码时,要确定每一条街巷门牌号码所指代的街巷两侧占据的平均长度,设计各别街巷全程门牌号码的总量,以及各地段预留门牌空号的具体做法。随着建设开发的日益发展,城市改造的不断进行,新建筑物的不断出现,预留街巷门牌空号十分必要。

第一百零一条门牌号码编制的方法

(一)街巷进行分段,控制门牌号数

街巷门牌号码的编制,如何便于记忆和寻找至关重要。根据人们对数字记忆难易程度的分析,一般以不超过3位数为佳(即不超过999号),在3位数以内的数字容易记忆,交流方便。而从找寻地址的便捷程度考虑,号数越大,则距离越长,故对过长的街巷要予以分段命名和编制门号。

(二)保持单向延伸,杜绝隐身露尾

街巷门牌号码是按某一方向延伸的顺序编制。在编制街巷门牌时,应选择街巷今后无法再延伸的一端为起点,置予首号(单号1,双号2),实行封闭,接着向可以延伸的方向开放,直至无法再延伸处才置予终号。现实中,存在门牌号码中途偏离走向,拐进街旁的巷内,隐身一段后又回到本街上,让人产生中途缺号假象;还有的门号竟然出现在终号之前,呈现尾号倒置现象。这两种情况均应杜绝。

(三)朝阳编制单号,背阴编制双号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以位置关系命名地名的阴阳原则,推广到门号编制上,应统一采用街巷上午朝阳的一侧编为单号,面阴的一侧编为双号。这一做法,不仅符合我国地名取义位置关系的命名原则,也便于人们掌握门号的具体编制原则。

(四)不可编制重号,尽量少设支号

鉴于街巷门牌号码是街巷地名的一种延伸,有着指示方向、传递信息的特殊功能,必须具有排他性,保持唯一性。当出现某一门牌号码覆盖度不够,又无法另置号码时,可以辅设支号,提高城市门号传输信息的准确性。但按照方便寻址原则,要尽量控制支号的数量,在一条街巷上,支号不宜多设,而且设支号的门户必须与主号门户紧紧相邻,不能出现“飞号”现象。

由于各类建筑物所处街巷位置的异同、主门副门的多寡、街巷拐弯(弧型、S型、O型)走向的千差万别等原因,因此门牌号码的编制是一项十分繁琐复杂又细致入微的工作,许多特殊情况必须因地而异、反复斟酌、特殊处理。

第十九章铜陵市地名文化保护

第一百零二条地名文化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地名文化保护的目的,在于加强地名这种特殊文化资源的保护,使群众更好地了解城市的历史变迁与文化特征,从而使“城市记忆”得以绵延传承。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老地名是实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地名文化资源开发的必要手段,是营造城市文化氛围的特有途径,有利于激发人们爱家爱乡的自豪感。

第一百零三条地名文化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依据“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深入挖掘、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讲求实效”的思想,提高全社会对地名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和保护意识,使地名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一)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依据分区功能定位,评估老地名的文化价值,突出保护重点。

(二)保护和发展相结合,以保护促发展,在保护老地名的同时,合理、适度的“激活”与派生,为今所用。

(三)保护措施多样化,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别和性质,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地名文化保护范围

市域范围,主要是铜官山区、狮子山区、铜陵县五松镇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传承价值的各类老地名。

第一百零五条规划确定保护对象的主要标准

(一)历史悠久、文化内涵丰富的古旧地名。

(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古建筑名称、手工作坊名称、老字号名称;著名的亭台楼阁、古寺院庙宇等所包含的老地名。

第一百零六条编制古旧地名保护名录

加强地名文化保护规划研究,利用相关学术团体、大专院校的研究力量,整理、考证和挖掘当地的老地名,在此基础上编制古旧地名保护名录。

第一百零七条严格执行保护制度,传承优秀地名文化

(一)使用老地名是对老地名最好的保护。在城市建设与旧城改造中,保护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地名,尽可能地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二)纳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历史地名一般不宜更动。

(三)保护名录中的、现已不用的老地名,可在新的城市建设与旧城改造中重新启用;对废止的老地名,应采取移植使用、载入文献(图书、地名录、地名志、地名词典、地名大全、新旧地名对照表、地名档案等)等方式进行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宣传,强化老地名保护意识

(一)宣传工作要体现民本意识、创新意识和全民参与意识,展示受保护地名的文化价值,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和方案。

(二)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地名,采取发布保护名录、制作老地名地图、出版发行图书、拍摄影像作品、挂牌立碑、开展地名文化讲座、社会评选优秀地名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和推广,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共同营造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章铜陵市地名采词储备库(略)

地名规划图件(略)

本《地名规划》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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