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小额工程和服务项目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小额工程和服务项目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2013〕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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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小额工程和服务项目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小额工程和服务项目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铜陵市小额工程和服务项目交易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小额工程和服务项目交易管理,节约交易成本,根据《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铜政办〔2013〕4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的小额工程和服务项目的交易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小额工程和服务项目的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交易过程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或项目建设单位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性投资施工工程和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在定点备选库中随机抽选中标单位,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
(一)小额施工项目: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建筑、市政、机电等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
(二)小额服务项目: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三)受市交易中心委托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及拍卖等业务的中介服务项目。
第五条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改变成小额交易项目规避公开招标。
第六条小额工程和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在进场交易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属于立项审批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办理立项手续,明确项目预算和资金来源。
(二)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按规定需要规划部门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规划许可证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涉及机构安全需要进行图纸审查的,应及时履行审图手续,办理审图合格证明。
(四)小额装饰装修项目因施工内容分散难以设计完整施工图纸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工程量难以事先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跟踪审计或采取其他现场计量监管措施。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市交易中心招标时,需按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提交该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预算金额、项目需求、设计图纸、主要材料等资料,同时签订委托协议书。资料不全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八条市交易中心每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建工程类(含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服务类(含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拍卖)等各类别的备选库,确定备选单位。
备选单位应与市交易中心签订定点备选合同,并由市交易中心授予其备选库成员证书。
第九条备选单位签订定点备选合同前,须向市交易中心一次性缴纳投标保证金(具体额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期限1年。
合同期满后,按全年中标项目金额分别计算中标服务费,一次性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定点备选单位,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另行缴纳。
第十条小额施工与服务项目合同价款和下浮比率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信息公示前确定。
第十一条小额施工与服务项目信息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结束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备选库内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预中标单位。预中标单位确认接受项目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小额项目的中标人不得放弃中标资格。擅自放弃中标资格的,列入不良记录,取消备选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给项目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十三条不能在定点备选库中选取中标单位的小额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同意,可以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也可在备选库外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项目交易程序完成后,中标人应及时按照小额项目交易文件要求和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的施工范围、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必须和交易文件要求一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小额项目的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小额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涉及工程变更签证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查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小额交易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决算和审计。对于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审计部门不予认可,财政部门或其他资金拨付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要求赔偿。
(一)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的;
(二)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质量标准的;
(三)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四)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的;
(五)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中明确的职责与义务的;
(六)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采取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进入市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
(二)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投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三)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擅自变更施工内容,办理变更签证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预算金额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下的施工和服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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