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2013〕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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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及要求,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铜陵市建筑节能“十二五”发展规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发展绿色建筑,是推动建筑生产方式重大变革,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城市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理念,以提高建筑质量和品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为出发点,高度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为共同推动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思路、实施范围、具体目标及相关要求
(一)工作思路
围绕“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以标准为依据,以科技为支撑,以政策为保障,以推动财政投资、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标准为突破口,带动全市绿色建筑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下列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立项、规划、供地、建设和管理:
1.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2.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城市发展新区新建民用建筑;
3.有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4.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
(三)具体目标
纳入绿色建筑实施范围的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应按照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造,并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或《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应级别和要求。实施范围内的项目,力争“十二五”期末,一星级绿色建筑达标率达到100%,其中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达标率应不低于60%。
(四)相关要求
1.认真贯彻“绿色”理念。绿色建筑建设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满足建筑功能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遵循健康、简约、高效的建造理念,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建设,积极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努力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1)建筑节地。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合理规划住宅、配套公建、小区道路、停车场、公共绿地等项目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采用科学、实用、新型的建筑体系,提高住宅的有效使用面积和建筑使用年限。采用屋面、墙体、地面等立体组合的绿化体系,并合理配置绿色植物,提高小区单位面积的绿化率。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开发集约用地。
(2)建筑节能。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立足经济、合理、适用的建筑节能措施,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一体化应用。合理确定建筑朝向和建筑体形系数,居住建筑满足住宅日照标准,通过建筑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和遮阳技术等,有效节约和降低能耗。推广使用节能灯具,采用声、光控制设施,小区道路、景观等合理配置绿色照明系统。公共建筑推广采用高效、环保、节能的空调系统。推进既有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3)建筑节水。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设置污水和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装置,实施中水、雨水回用。小区道路和人行通道应尽可能采用透水性路面结构,使雨水不断补充地下水,有效平衡城市地面生态系统。积极推广应用节水器具。
(4)建筑节材。积极采用新型建筑体系,大力推广应用高性能、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
(5)环境保护。防治室内空气污染,合理组织气流和设置室内新风换气装置,厨房、卫生间应设置排风设备。采用太阳能、空气热能等清洁环保能源,减少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光污染,合理配置小区道路、庭院的灯光密度及亮度,住宅楼不得设置立面景观投射灯照明,住宅区内避免设置霓红灯广告,以防止眩光和光污染。防治声污染,通过合理布局降低小区噪声干扰,建筑分户墙、楼板和临街门窗应采用隔声性能好的材料和建造技术。
2.纳入绿色建筑实施范围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推广利用太阳能。
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铜政办〔2010〕96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铜政办〔2012〕73号)精神,全面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鼓励能耗较高的商业、酒店宾馆等新建公共建筑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解决部分照明或空调制冷用电,优先采用用户侧并网方式,实现光伏发电自发自用,推广微电网并网技术,提高光伏发电对现有电网条件的适应能力。
3.建立节能监测和能耗标示制度。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建立节能监测和能耗标示制度,并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纳入能耗监测体系平台。
三、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绿色建筑管理
(一)加强管理和保障。成立铜陵市绿色建筑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发改委、国土局、经信委、规划局、住建委、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意见的实施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对节能评估审查予以把关;市规划局负责对规划设计单位申报的规划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绿色建筑指标体系、铜陵地方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进行审查;市国土局负责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在土地供应环节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建设要求;市经信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返还;市住建委负责绿色建筑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过程监管、验收、评价等工作的管理细则;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财政投资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资金和补助资金,对项目工程概算及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和支付,每年安排工作经费100万元。
(二)加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绿色建筑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设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单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同时,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涉及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和太阳能应用设计变更问题,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设计图纸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按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制定有针对性的绿色建筑施工组织方案。
监理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制定监理细则,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
(三)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12〕86号)等文件要求,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申报工作。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可以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竣工投入使用1年后,可以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项目需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认证。
四、落实激励政策,推进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项目,由市住建委、市财政局积极协助建设单位申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奖励资金(2012年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二星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45元、三星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80元)。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开发)绿色民用建筑项目。经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除享受国家和我省的奖励政策外,还将给予下列政策支持:
(一)市级财政将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内第三类项目及其他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配套补助,补助标准为:一星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10元、二星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15元、三星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25元。
(二)按有关规定返还建设(开发)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抓好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推广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和应用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科学技术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深化和推进绿色建筑的推广工作。对在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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