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2012〕73号
颁布日期:2012-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2012〕73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自2009年我市成为国家首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以来,经过全市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总体示范目标任务已基本完成。为继续做好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起,在我市全面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铜政办〔2010〕96号)精神,全面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从项目立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图纸审查等各个环节严格审查把关,确保不漏一个项目。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从201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铜陵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政办〔2010〕95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办〔2011〕40号)。

三、从2012年7月1日起,对非政府投资的、实施地源(水源、污水源等)热泵或二十层以上(不含二十层)实施太阳能热水器的项目,市住建、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对项目实行补助。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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