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10年实施48项民生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10年实施48项民生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2010〕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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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10年实施48项民生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9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2010年实施48项民生工程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2010年实施48项民生工程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今年48项民生工程又好又快实施,真正将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不断推动我市民生工程整体水平迈上新台阶,确保获得全省先进位次,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72号)和市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4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铜政〔2010〕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县、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单位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的48项民生工程工作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县、区自行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二条考核原则。突出实施效果,力求群众满意;抬高工作标杆,确保领先位次;完善考核方式,规范评分操作;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考核组织。在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办牵头,组织市直有关成员单位实施。
第四条考核方式
(一)县、区政府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市直各项民生工程牵头部门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4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铜政〔2010〕7号)和省直主管部门制定的单项考核办法及项目实施办法,对照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制定各项民生工程具体考核办法。
2.市财政局(市民生办)负责对民生工程资金保障情况(含月度考评)进行考核。
3.市统计局负责对民生工程满意度、知晓度、支持度调查考核,并单独排名。
(二)市直责任单位
1.月度考评。内容包括工作开展、项目进展等,每月根据民生工程阶段性特点,设置若干项具体指标进行考评。
2.年终考核。根据市政府与市直单位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和实施民生工程有关要求,主要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等。
3.民意调查。市统计局负责进行民生工程满意度、知晓度、支持度调查考核,同时组织县、区进行测评。
第五条考核得分
(一)县、区政府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总分5000分,其中资金投入量较多、实施难度较大的校舍安全工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棚户区改造工程等4个项目和资金保障(含月度考评20分)考核每项分值为120分,其余项目每项分值为100分。市直各部门于年底前完成民生工程年度考核工作,考核成绩拉开档次,不打满分,排出名次。
(二)市直责任单位:总分100分,其中月度考评20分,年终考核50分,民意调查30分(具体为满意度10分、知晓度6分、支持度4分,县、区测评10分)。
第六条考核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对县、区政府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民生工程责任单位按得分高低或得分系数各设“2010年度民生工程工作先进单位”若干名。由市民生办根据得分排出考核名次,提请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表彰建议名单,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考核结果和民意调查结果向各级各部门通报。
(一)县、区政府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单项考核汇总得分计算得分系数(实际得分除以应得总分)高低排序,授予“2010年度民生工程工作先进单位”若干名。
(二)市直责任单位
1.对承担省、市民生工程项目的单位:在全省考核中所有项目均获前3名,同时考核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授予“2010年度民生工程工作先进单位”。
2.对只承担市民生工程项目的单位:按考核总得分高低排序,授予“2010年度民生工程工作先进单位”若干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被表彰资格
1.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考核总得分低于90分(或得分系数低于0.9)的;
2.被新闻媒体等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3.凡在全省考核中未获得前3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在全省考核中比上年退类的;
2.在全省考核中位于前6名以后且退位的;
3.在全省抽查考核中被扣分影响全市获得先进位次的。
对连续两年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不得评为当年目标考核优秀等次;对在全省考核中位于后3名或得分最低的,当年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考核细则。由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有关单位参加组织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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