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2010〕96号
颁布日期:2010-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2010〕96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以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精神和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推动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工作。规划区范围内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居住建筑必须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由政府投资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带头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的一体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宾馆、洗浴场所等),应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技术和产品,已建成的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LED(节能灯)等绿色照明系统。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草坪、庭院、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地下车库等公共照明部位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光伏、LED(节能灯)等绿色照明系统。鼓励和推广太阳能光伏、LED(节能灯)等绿色照明技术在城市路灯、景观亮化、道路交通指示牌、村庄道路灯中应用。

二、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责任

市发改委要严把立项关,凡符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必须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要严把用地性质关,凡符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必须作为土地招拍挂的前置条件。市城乡规划局要根据项目立项情况、土地招拍挂的有关条件把好规划审批关。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DB34854-2008)等规范、标准进行系统设计。农村住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照明系统也应进行系统设计。审图机构应进行太阳能利用系统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太阳能利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内容单独列出。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中》注明,并做好太阳能利用系统应用方面的季度和年度统计工作。太阳能热水和光伏照明系统应由专业施工单位按照安装设计图纸,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对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太阳能利用系统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严禁在建筑工程中采用不合格的配件。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对太阳能利用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验收,不得擅自取消和变更太阳能利用系统安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与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太阳能利用系统涉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和承接验收工作。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制止擅自改装、移动、损坏太阳能利用系统的行为,保证太阳能利用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切实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

采用太阳能利用系统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太阳能利用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取消太阳能利用系统或施工安装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其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认真贯彻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产品认定制度。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应当取得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其产品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要加强对太阳能利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审图机构、注册执业人员不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审图的,要及时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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