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文号:芜政〔2016〕15号
颁布日期:2016-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芜政〔2016〕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补齐民生短板,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市政府决定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6项民生工程

(一)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县级公路畅通、乡级公路畅通、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和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切实改善农村地区交通条件。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三)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对全市城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体实施法律援助,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四)提升农村基层党建与服务经费保障。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党建和服务保障能力。

(五)农产品食品安全工程。在乡镇和社区建立农产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以及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推动解决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

(六)城市老旧小区整治。对城市老旧小区开展老楼危楼加固改造、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提升等,有效改善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环境。

二、退出6项民生工程

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2项任务已完成,退出实施范围。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4项,已进入常态化运行,转入部门日常工作,2016年起退出民生工程。

三、提高6项民生工程标准

(一)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由于提高保险金额,水稻、玉米、小麦、棉花的保费财政补助标准分别由2015年每亩15.84元、12元、9.72元、16.32元提高到19.49元、13.54元、13.21元、18.91元。

(二)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380元提高到420元。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380元提高到420元。

(四)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根据安徽省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2015年15元提高到30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仍为30元。

(五)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40元提高到45元。

(六)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推进城乡统筹,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学杂费、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由2015年小学每生264元、初中每生375元分别提高到625元、825元(均含取暖费25元)。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生5000元提高到6000元。

四、继续实施21项民生工程

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就业技能及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扶持工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棚户区改造等21项民生工程,对部分项目的内容、结构等进行调整优化。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雪中送炭,突出绩效、共建共享”的原则,围绕扶贫工作、“三农”工作、创业就业、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其他城乡公共服务等方面,深入谋划安排,扎实有效推进,倾力保障民生。

(一)严格责任落实。要明确县区政府实施主体、市直部门协调指导的工作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立下军令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对照目标责任书,压实工作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健全能定责、可追责的民生工程绩效考核机制。

(二)强化资金保障。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继续压缩“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把有限的财力用到群众最期盼、最急迫的事情上,切实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严格实行“资金推着项目走”,完善民生工程资金预拨、垫付制度,确保民生工程不因资金问题受到影响。加大民生工程资金监管力度,强化民生资金保障管理。

(三)坚持问题导向。要完善绩效评价、社情民意调查,

进一步发挥民生工程特邀监督员和网上公示的民主监督作用,对发现的有关民生工程各类问题,加强跟踪问效,督促一项一项整改到位。注重民生工程日常调度,实施“一月一调度、一月一考评、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一月一督办”,加大民生工程考核力度,提升民生工程实施成效。

(四)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多元导向,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鼓励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民生保障服务和产品供给,激发市场活力。注重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正确引导基本民生保障预期,不断提高民生工程影响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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