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 文号:芜政秘〔2013〕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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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71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宣传贯彻工作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县区政府(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不断提升火灾防控能力,确保了全市火灾隐患防控形势的总体平稳。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增多。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导致各类火灾潜在风险大量存在,长期面临火灾高压态势,处置特殊火灾和灾害事故的压力持续增长,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深入学习贯彻两个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要结合国务院、省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努力形成人人重视消防、人人关心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要求,层层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县、区要进一步学习贯彻《安徽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深入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履职、加强监管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联合执法、隐患抄告、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形成消防工作合力。各行业、系统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切实提高火灾防范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各县区要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3〕29号)要求,健全本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三、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要严格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大力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和“网格化”管理,建立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要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强化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提高消防设施完好率。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各县区要组织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治理,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查处并督促整改各类火灾隐患;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发动全民参与,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四、着力夯实消防基础建设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完善灭火和应急救援部门联动机制,建立社会化灭火和应急救援保障体系。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政法〔2012〕2497号),完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要将城乡消防规划同步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内容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保障消防基础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要健全“全民消防”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积极规范和发展公益消防等社会组织,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格局。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深化消防宣传“五进”活动,落实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深入抓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高社会单位防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各县区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的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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