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秘〔2014〕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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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8日
芜湖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
为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皖政办〔2012〕69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芜政〔2013〕45号)和有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编制《芜湖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2011年为基准年,以2011-201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20年。《规划》适用于芜湖市区域内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
一、地质灾害防治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全市地质灾害现状。
我市人口众多,生态环境脆弱、地质环境复杂,是安徽省地质灾害多发市之一。2006-2010年,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19起,未发生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8.5万元。全市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05处,威胁群众603户、2574人。按地质灾害类型划分,崩塌27处、不稳定斜坡44处、滑坡20处、泥石流7处、采空塌陷6处、岩溶塌陷1处。按险情等级划分,中型7处,威胁183户、918人;小型98处,威胁420户、1656人。
(二)“十一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就。
1.全市1:10万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全面完成。查明了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105处,划分了全市地质灾害高、中、低、非易发区。
2.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系基本形成。所辖四县四区均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90人的群测群防队伍,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网络,繁昌县、南陵县被国土资源部命名为“全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
3.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初步建立。全市和地质灾害多发县、重点防范的乡镇均编制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建立了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十一五”期间,全市成功预报地质灾害5起。
4.地质灾害治理效果明显。全市投入资金2189.32万元,完成了2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涉及668人。其中,省级财政投入近479.65万元,市级财政投入近118万元,县级财政投入近1591.67万元。
(三)地质灾害防治面临的形势。
与国家和省在新形势下的任务、要求相比,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如现有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体制机制、人员经费、防治技术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在坚持过去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提高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全面提升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划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
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和降低地质灾害风险。
3.坚持群专结合、群测群防。紧紧依靠基层群众,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和专家的专业作用,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4.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采矿和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责任单位,落实治理措施。
5.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三)规划目标。
“十二五”期间,完成各县(区)地质灾害调查任务,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加快建设群测群防、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完成现有市级重点监测和部分县级重点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中型及以上的为县级重点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其中威胁10户或5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和中型及以上的为市级重点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任务,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基本消除现有市级、县级重点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一)地质灾害易发分区。
依据我市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土体类型、地质灾害发育程度等条件,将全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为高、中、低、非4个等级。
地质灾害高易发区1个。即丫山—峨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主要分布于南陵县的西部,繁昌县的东南部。总面积309.65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5.14%。
地质灾害中易发区3个。总面积1085.71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18.02%。其中:门李—代冲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主要分布于繁昌西部,面积119.70平方公里;长江沿岸崩塌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主要分布于鸠江区、镜湖区、弋江区、三山区、繁昌县西部,无为县东部的长江沿岸,面积490.06平方公里;严桥—昆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主要分布于无为县西南部、西北部,面积475.95平方公里;
地质灾害低易发区8个。面积1983.23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32.91%。
地质灾害非易发区1个。面积2647.41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43.93%。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分区。
依据全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把规划期内地质灾害易发、人口密集、重要基础设施、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规划区,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全市共划分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2个,次重点防治区3个,一般防治区5个。即丫山—峨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沈巷—三山—清水崩塌、滑坡、岩溶塌陷、软土变形、膨胀土变形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门李—代冲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长江沿岸崩塌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严桥—昆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孙村—峨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膨胀土变形地质灾害一般防治区,工山—烟墩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膨胀土变形地质灾害一般防治区,梅龙—岗山崩塌、滑坡、膨胀土变形地质灾害一般防治区,红庙—泉塘—牛埠崩塌、滑坡、膨胀土变形地质灾害一般防治区,六郎—籍山、无为崩塌、滑坡、软土变形、膨胀土变形地质灾害一般防治区。
重要工程主要包括:大工山—凤凰山古铜矿遗址国家级文物保护区、丫山风景区、马仁寺风景区、华电芜湖电厂、裕溪口货运码头、芜湖长江大桥及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
四、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一)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通过开展全市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和小流域1:5万以上比例尺的地质灾害调查,查明重点防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情况、成因以及发生、发展规律,实施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和风险评价,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全面、系统、准确的基础资料。教育、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程项目建设区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全面建设调查、排查、巡查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1.开展重点防治区地质灾害调查。
(1)“十二五”期间,完成南陵县、繁昌县1:5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
(2)2020年前,完成繁昌县繁阳镇、荻港镇和南陵县工山镇、何湾镇1:1万地质灾害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
2.开展重点镇村地质灾害勘查。
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对上述区域受突发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镇村(含威胁人口数达1000人以上的人口聚集区),重点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形成背景条件、引发因素、危害性及其发展趋势,对其危险程度进行评价与风险评估,为镇村规划建设提供基础依据。
3.开展重大工程建设区地质灾害调查。
针对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旅游等行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或委托开展工程项目建设区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
4.开展已建成道路、河道河岸及无主废弃矿井地质灾害详细调查。
对可能威胁行人的道路和威胁群众的河岸要及时组织工程治理;对可能威胁集镇、村庄、集市、道路及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人口密集区域的废弃矿井,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察,查明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制定并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二)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加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协作,形成会商预报和联动预警机制,建立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村(社区)、村民组四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组织和责任体系,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覆盖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逐步建立由全市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信息系统、预报预警系统、地质灾害预警示范区组成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1.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建立健全覆盖重点地区的市、县二级联网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与动态监测系统,市、县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机构和监测网络,实现对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险情巡查、群测群防、灾情速报、应急预案等信息的动态采集和实时汇集。
2.建设信息系统及预警指挥系统。
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联动机制。建设市、县和现场联动的地质灾害远程会商系统,以及全市统一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平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和气象预报系统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的群众,指导督促当地居民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三)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将实施地质灾害危险点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道路交通、新农村建设、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村庄整治、矿山开采塌陷区综合治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有机结合,建立政府牵头、科学规划、统筹协调、整合资金、尊重群众意愿、搬迁与治理相结合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体系。
“十二五”期间,加强市重点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工作,对19处市重点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工作。
(四)强化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
建立健全市、县二级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全面提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培训,积极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1.健全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
加强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建设,发挥地勘单位人才优势,配置应急调查监测仪器和远程会商设备,建立全市统一指挥、机动快速、协同联动、高效有序的专业化地质灾害应急与技术保障队伍,构筑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专家和群测群防网络组成的市地质灾害应急组织体系。
2.推进应急信息系统建设。
在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专家支持、应急决策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市、县应急会商系统的有效对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共同责任机制。
各县(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和科技创新力度。
加大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投入,用于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要隐患点的监测预警、避让搬迁、勘查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县(区)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增加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各县(区)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监测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拓宽资金渠道,探索激励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科技计划、专项等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
(三)全面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识灾、监测、预警、巡查、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基本常识和方法的宣传,每年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重点地区避险应急演练活动,尤其要加强对中小学师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避险技能演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群测群防监测员参加地质灾害防治业务知识培训,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意识,提高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自我保护和应急避险能力,使防灾减灾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四)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引发地质灾害以及在防治工作中存在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附则
本《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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