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芜政办秘〔2014〕82号
颁布日期:2014-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供电、港口、城市轻轨及社会性资金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进行明确分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港口、城市轻轨等招标投标项目行政监督职责

1.对建设项目配套的供电工程,项目能够明确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直接相关的,分别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务部门负责审查备案招标投标项目,并负责相应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行政。

2.对港口、航道等类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查备案招标投标项目,并负责相应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3.对城市轻轨、地铁、隧道、通信等类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立项时确定的项目性质,由相应的市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备案招标投标项目,并负责相应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4.对上述规定仍不能够直接明确行政监督部门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报市政府分管招标投标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确定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

二、社会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职责

对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社会性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性质,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0〕34号文件精神进行行政监督。

201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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