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2013〕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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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工作意见
市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管理,规范货物验收行为和程序,保障货物招标采购合同履行,维护政府采购各方权益,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净化货物采购市场秩序,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实施范围
市本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使用自有及融资资金)依法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货物类项目。
二、分类验收金额标准
根据货物类别和中标金额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1.100万元以下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2.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下进口和涉及人身安全、国家要求强制检测验收的货物在市财政部门组织成立的项目验收监督组监督下进行验收;
3.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市国资委)统一组织验收;
4.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也可由市财政部门(市国资委)统一组织验收。
三、验收组织
(一)采购单位自行验收。
属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成立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采购单位验收工作组一般应由1名单位负责同志和技术业务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货物使用部门等人员组成。
(二)市财政部门监督验收。
属市财政部门监督验收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应成立项目验收监督组,验收监督组由市财政局、招标办派员组成,监督组成员要相对固定。
(三)市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对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验收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应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市审计、招标、采购单位主管部门、采购单位派员和专家组成。
(四)市财政部门对采购单位自行验收项目组织抽查。
对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审计、招标部门实行定期抽检,重点检查采购单位验收组织工作及验收货物使用情况等。市财政部门应制定年度抽检工作计划。
四、验收程序
(一)成立验收工作(监督)组。
货物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后,根据货物类别和中标金额标准分类,采购单位或市财政部门(市国资委)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监督组)。采购单位成立的验收工作组由3-5人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位具体负责该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参与验收工作组。市财政部门(市国资委)成立验收工作组由7-9人组成,不得少于7人,其中专家不得少于3人,该项目的评标专家不得参与验收工作组;市财政部门(市国资委)成立验收监督组由3-5人组成,不得少于3人,验收工作组成员和验收监督组成员要相对固定。
(二)组织验收。
1.到货验收。
对通用类产品且只需进行简易组装即可交付使用的货物,实行到货验收。中标供应商在货物运达采购单位指定交货地点时,应及时通知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通知验收工作组并在验收工作组在场时,方可拆除包装物,进行项目货物验收。
2.安装完工验收。
对产品需进行安装、调试、检测等环节方可交付使用或存在隐蔽工程的项目,实行两阶段验收。
(1)第一阶段:验收工作组在中标供应商交货时,按照到货验收程序对中标供应商的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后续的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
(2)第二阶段:采购项目完成安装、调试等工作后,验收工作组进行最后验收工作。
3.专业化验收。
根据工作需要,验收工作组可申请市招标办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项目验收工作,市招标办负责抽取并通知专家;也可定向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相关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
对采购专业性强、货物参数复杂、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及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强制性专业检测的项目,采购单位及市财政部门验收工作组可委托专业性检测机构及国家权威质量检测认证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和鉴证,并对验收结果出具检测或鉴证报告,委托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
4.初验结果处理。
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验收工作组根据情况可决定要求供货单位重新供货和重新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为止;也可决定予以退货,终止供货合同。
(三)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工作组应出具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明确以下内容:
1.验收货物的品牌、品种、数量、型号、规格等;
2.供货送达时间、地点和安装调试完工时间;
3.验收货物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要求;
4.履约执行情况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
5.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鉴证的结论;
6.验收工作有关情况说明;
7.验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8.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验收工作组全体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中签字确认。
(四)提交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形成后应及时提交采购单位、市财政、审计、招标部门和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五、验收结论使用
(一)采购单位收到验收报告后,验收合格的,作为采购单位办理合同货款支付的依据;验收不合格的,予以退货,终止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招标机构收到验收报告后,根据验收报告中履约执行情况评价分类和诚信制度规定,记入诚信考核评价体系。其中:履约执行情况评价优秀计4分,良好计2分,一般计0分,差计负2分;验收不合格的,计负5分;受到行政处罚的计负10分。
(三)市财政部门(市国资委)收到验收报告后,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审批资金支付;验收不合格的,属行政处罚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罚决定抄送市招标办和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市招标办和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按处罚决定予以落实。
市财政部门(市国资委)在抽查验收工作中发现采购单位、供应商、代理机构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在验收工作中,验收工作组发现供应商交付的产品有严重质量及假冒伪劣问题的,应移交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验收要求
(一)验收工作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接受工作监督;
(二)验收工作组应现场查验送达货物和安装调试货物,并负责做好验收工作记录;
(三)验收工作组应严格按照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组织项目货物验收,不得擅自变更或降低验收货物的等级与标准等;
(四)验收工作组应客观、公正地组织验收,对验收报告负责;
(五)验收工作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明并申请回避。
七、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工作的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八、市工商局、质监局按各自职责,对政府采购货物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和进口货物管理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7〕79号)和《芜湖市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招标办财调〔2006〕187号)精神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各区(包括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依照本通知负责组织开展本区所属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招标采购货物验收工作。各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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