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外龙窝湖专业渔民上岸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外龙窝湖专业渔民上岸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秘〔2013〕26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外龙窝湖专业渔民上岸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镜湖区、弋江区、三山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外龙窝湖专业渔民上岸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7日
关于促进外龙窝湖专业渔民上岸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外龙窝湖专业渔民上岸定居,妥善解决专业渔民的住房困难等问题,消除专业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隐患,提高专业渔民生活质量,现就外龙窝湖专业渔民上岸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专业渔民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妥善解决专业渔民住房困难等问题,改善专业渔民的生活环境,提高专业渔民的生活质量,真正把专业渔民上岸工作办成一项社会认可、群众满意的实事工程。
(二)基本原则。
1.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专业渔民上岸以及信访等工作以渔民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渔民上岸等工作。市农委、监察局、信访局、住建委、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渔民上岸工作。
2.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专业渔民身份界定、补助资金发放、安置对象确定等涉及渔民切身利益的环节,要从严审核,实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现象。
3.依法整治、有情操作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青弋江和漳河沿岸的住家船进行整治。在依法整治的同时,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专业渔民的关心与爱护,妥善解决专业渔民住房困难等问题,有效改善专业渔民的生活环境,维护专业渔民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业渔民上岸工作的领导,成立市促进专业渔民上岸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镜湖区政府、弋江区政府、三山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港航局、市法制办、芜湖海事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
(二)职责分工。
1.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专业渔民的上岸工作,负责做好专业渔民身份审核、社会保障、住房安置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内专业渔民住家船的整治与清理,负责做好宣传教育、信访等工作,负责落实本级应承担的专业渔民上岸工作所需资金,负责对专业渔民生产用船实施集中停放、规范管理,负责组织拆除青弋江和漳河沿岸的违法建设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专业渔民上岸工作宣传方案,会同各区与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等工作。
3.市监察局负责对专业渔民身份确认、安置对象确定、住家船评估等渔民上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市信访局负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接待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区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理工作。
5.市农委负责专业渔民身份审核、安置对象审核、组织住家船评估等工作,牵头专业渔港的规划选址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应承担的专业渔民上岸工作所需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7.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和督促社会保障相关政策的落实。
8.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和督促低保和其他救助政策的落实。
9.市公安局负责专业渔民户籍审核、依法整治住家船的安全保障等工作。
10.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和督促住房安置相关政策的落实。
11.市港航局负责青弋江、漳河等航道的执法管理等工作。
12.芜湖海事局负责长江等航道的执法管理等工作。
13.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配合市农委等部门负责做好专业渔港的规划选址等工作。
14.市法制办负责专业渔民上岸相关政策的审查、修改,以及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三、安置(补助)对象的界定与审核
(一)安置(补助)对象界定。
安置(补助)对象必须为专业渔民,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户籍、2010年3月1日前外龙窝湖水利血防工程作业区所涉及到的专业渔民;
2.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渔民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船员驾驶证、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安置(补助)对象审核。
1.渔户申请。由渔户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效的户籍、渔民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船员驾驶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材料,一并报所在社居委。
2.社居委初审。社居委根据渔户申请,对其户籍、人口、证照等情况进行初审,社居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
3.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复审。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对社居委上报渔户情况进行复审,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区政府。
4.区政府审核。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复审情况进行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农委。
5.市级核定。市农委会同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单位对渔户申请进行核定,登报公示一周,确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享受安置(补助)。
四、主要政策与措施
(一)根据《渔业法》的规定,对外龙窝湖水利血防工程作业区涉及到的专业渔民以捕捞证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二)本着扶持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对外龙窝湖上岸的专业渔民就业、医疗和养老问题,参照我市社会保障相关规定,按以下办法处理: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渔民,可自愿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免费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各区人社部门要提供不少于2次的就业岗位。对愿意自主创业的,可享受我市创业富民相关优惠政策。
2.专业渔民可按现行相关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专业渔民上岸的住房困难问题由户籍所在区负责解决。
1.对专业渔民的住家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予以补偿;渔船评估工作,由市农委负责牵头,各区政府组织落实,市监察局负责监督。
2.专业渔民以户为单位(不予分户)按以下方式进行住房保障或购买安置房:
(1)申请廉租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渔民家庭,可优先给予实物配租;符合廉租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可申请廉租房租金补贴。
(2)申请公租房。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渔民家庭,可优先安排其租赁公租房。
(3)申请购买安置房。按照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就近靠档选择购买安置房,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当年重置价的90%购买。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标准面积且不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重置价的90%购买;就近靠档超过2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当年基准价购买。该安置房为不完全产权。安置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以后上市交易的,须缴纳相关费用。已享受过住房拆迁安置待遇的专业渔民不得购买安置房。
(4)对积极签约搬迁的渔户可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奖励额度每户不超过1万元,奖励要根据不同的时间段设定不同的奖励额度,超过奖励时间段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过渡费、搬迁费可参照《关于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试行)》(芜市建〔2011〕126号)精神按住家船面积计发,住家船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的,按人均15平方米计发。
(四)住家船收回后,各区应当分别与渔民签订住家船拆解协议,市农委、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收回的渔船由各区负责组织销毁,上岸的渔民不得再在外龙窝湖从事捕捞作业。对专业渔民的作业船,以区为单位,集中停放,由所在区政府负责进行规范管理。
(五)廉租房、安置房建设费用,过渡费、搬迁费等安置、补助费用由专业渔民户籍所在区承担,其中,占有水域补助费、回收住家船费用以及搬迁奖励费,由市财政对区补助40%。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专业渔民长年以船为家,捕鱼为生,生活环境差,是特殊的困难群体。促进专业渔民上岸定居,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是充分保障专业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专业渔民生活环境,保障航道运输安全的迫切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业渔民上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专业渔民住房困难等问题。
(二)落实责任。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进专业渔民上岸工作的强大合力。渔民户籍所在的区政府是渔民上岸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抓好各类问题的处理。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认真督促各项配套政策的落实。要建立包保责任制,实行区级领导包街道、街道领导包社区、社区领导包人的包保措施,把工作做深、做细。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抓好各自工作任务的落实,积极支持配合各相关区政府做好渔民上岸工作。外龙窝湖专业渔民上岸工作5月底前结束。
(三)严肃纪律。促进渔民上岸工作涉及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操作。对所有享受安置政策的渔户,要将其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专业渔民身份的界定与审核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凡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取消相应待遇。要加强对促进渔民上岸工作的监督检查,凡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文发布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的规定为准。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