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宿政发〔2015〕6号
颁布日期:2015-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衔接落实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公布取消的41项、省政府公布取消的7项行政审批项目,我市没有对应的项目(见附件1)。

二、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17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承接8项(其中省本级承接6项,省级以下承接2项),涉及市本级2项。我市承接“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1项(见附件2),另一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我市已承接。

三、国务院决定取消的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我市对应取消(见附件3)。

四、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我市没有对应的项目(见附件4)。

五、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我市相应改为后置审批(见附件5)。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一时间衔接落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权力运行监管机制。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41项)

2.宿州市政府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4.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5.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

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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