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农田水利工程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支撑。为适应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更好地发挥农田水利工程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结合“三线三边”环境整治和美好乡村建设,统筹安排、旱涝兼治、建管结合,在坚持政府主导、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探索以市场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公益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进一步调动村集体、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主建设的积极性,加快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步伐,着力解决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依据省政府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5588”行动计划,利用5年时间,采取5项措施,在全市范围内以河沟、塘坝、机电井、小水闸、小泵站、中小灌区、末级渠系、桥涵配套等8类农田水利工程为重点加快改造提升。到2018年,累计投入40.43亿元,整治河沟3.43万条,扩挖塘坝8240面,修复、新建机电井2.89万眼,加固、新建小型水闸418座,更新改造小型泵站1.03万千瓦,改造中小灌区15处8.87万亩,改造末级灌排系统129万亩,配套桥涵5.26万座。全市农田灌溉保证率达到75%,有效灌溉面积达到85%,除涝标准达到5年一遇,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工程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抗旱排涝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改革措施
按照“明确事权、改革产权、多元投入、建管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的长效机制。
(一)明确划分事权,落实工作任务。
实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县(区)长负责制。跨乡镇的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跨行政村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行政村以内的工程由受益主体(包括村集体、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他企业和个人)自主建设和管护。
各县(区)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涉水项目资金承担的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每年按照省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各部门所承担的年度任务指标初步方案。各县(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建办”)将年度任务指标初步方案送国土、发改、财政、农委、水利、扶贫等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年度项目安排情况,确定各自承担的任务数量、工程名称及位置后,报县(区)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及相应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由县(区)农建办报省、市农建办备案。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多元投入。
尊重农田水利工程的公益属性,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充分调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户的投资积极性,对受益主体能够自主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鼓励受益主体自主建设,各地在安排有关支农涉水项目时给予补助;对属于受益主体自主建设范围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受益主体适当自筹资金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广泛吸引集体、群众、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工程建管多元投入机制。
(三)培育市场主体,支持自主建设。
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既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又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护的市场主体。适应土地流转规模扩大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新形势,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原则上,凡是村集体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能自行建设的,由其组织建设;对工程技术含量较高,需要一定资质施工队伍实施的,可由自主建设主体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
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给予政策扶持,享受有关财政补助和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依法获得的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和管理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探索创新“以水养水”机制,对具有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工程,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搞活经营权。其中供水工程可收取水费,供水价格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商受益主体共同确定。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严格建设标准,规范项目实施。
各县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量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分类推进实施。按照《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对于支持自主建设的涉水项目,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所属涉水项目支持自主建设试点办法推进实施。
对于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承担的工程,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拟定、准备申报材料、项目确定、项目实施、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推进实施。
(五)明晰工程产权,创新管护机制。
按照“产权有归属,管理有载体,运行有机制,工程有效益”的要求,对现有、新建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流转的地域内农田水利工程,分类明晰工程产权,发放“两证一书”,落实工程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在确保工程安全和公益属性的前提下,按照工程产权及受益主体,探索专业维护公司、村级水管员、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受益农户共同管理的模式,进一步将所有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落实到位。对于已经流转土地内的农田水利工程,由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负责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管护,并承担管护经费;对大中沟、泵站、涵闸等骨干型工程,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管护公司进行管护,明确管护职责和范围,把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推向市场,管护经费主要来自县级农田水利维护养护资金;对于村内由农户直接使用的工程,由其自管,财政按工程性质,视情对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村级水管员负责管理其余工程。
各县区要挑选基础较好的2-3个乡镇进行试点,争取2014年试点、2015年推广,3-5年见成效。各级政府在做好建后管养购买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引导农民通过加入水利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者协会等组织,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
四、强化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农田水利改造提升摆上重要位置,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加强督查指导,建立进展分析通报制度,每月进行调度、考评、通报和督办,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县(区)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支农涉水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查,按照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协调落实相关项目实施;县区农建办承担相关日常工作;水利部门是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指导工作;财政部门是项目资金整合的牵头部门,负责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发改、国土、农业、扶贫等部门是协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大力支持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工作,加快形成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工作的合力。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推进农田水利改造提升的良好氛围。
(二)规划引领,统一实施。各县(区)要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因地制宜的编制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确保规划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使农田水利设施的功能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在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时,要坚持农民群众参与的原则,认真听取农民群众、农村基层组织的意见,尽可能满足农民群众的各项要求,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凡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项目,不分投资渠道、建设主体,均须按县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编制建设方案,经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审查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加大投入,强化监管。各级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足额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政策,足额计提和足额上缴省级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改造提升建设与管理。充分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小农水重点县、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扶贫开发、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其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按相关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省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省级财政奖补50%、市级财政10%、县级财政40%。市、县两级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1%、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对于国有管理或集体管理的工程、已获得政府资金补助的民营工程在转让产权时,由产权所有人回收政府补助资金,继续用于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护。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护、奖补资金使用办法,建立考核奖补机制。农田水利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安排专人及时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加大对资金配套、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严防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损失浪费工程资金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规范,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考评,兑现奖惩。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纳入民生工程年度考核和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每年拿出420万元,继续开展“汴河杯”考评,在考评方式上采取市考评组与第三方测评机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考评组通过查验资料并对每个县区推荐和抽取各10%乡镇的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实地查验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打分;第三方测评机构主要对全市GPS定位的工程完成情况及工程质量进行测评。各县区得分由两部分组成,市考评组占60%,第三方测评机构占40%。“汴河杯”设立一、二、三等奖,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得分高低对先进县区分别奖励120万元、90万元、60万元,并作为参加省“江淮杯”评比的依据。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县区,不予评奖,并将通报批评,限期完成。
附件:宿州市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实施计划表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3日
附件
宿州市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实施计划表
行政
区划
塘坝
沟河清淤
泵站(kw)
机电井
小水闸加固新建
中小灌区
末级渠系
桥闸配套
总计(面)
5
万方
以上(面)
1~5
万方(面)
0.5
~1
万方(面)
0.5
万方
以下(面)
总计
10~50km2(条)
1~10km2(条)
1k㎡以下(条)
新建(眼)
修复(眼)
小型涵闸除险加固
小型涵闸新建
改造总量(处)
总面积
(万亩)
改造(万亩)
大沟桥(座)
中沟桥(座)
小沟桥(座)
小
(1)型(座)
小
(2)型(座)
规模以下(座)
小
(1)型(座)
小
(2)型(座)
规模以下(座)
宿州市
8240
333
2677
3398
1832
34340
141
1767
32432
10349
16653
12288
31
88
53
57
133
56
15
8.874
129
464
3534
48649
埇桥区
1369
10
626
401
332
9474
24
260
9190
1954
2460
3724
12
31
13
8
20
12
5
1.9
12
120
520
13785
砀山
2624
164
912
942
606
1941
12
81
1848
0
1897
2922
3
0
6
8
18
8
1
2.2
23
70
162
2772
萧县
2471
139
886
852
594
6306
35
405
5866
147
3078
1667
4
3
10
14
34
12
1
0.3
23
80
810
8799
灵璧
1607
19
150
1138
300
9206
32
449
8725
6780
4051
2477
7
21
12
14
32
12
5
2.8
44
110
898
13088
泗县
169
1
103
65
0
7413
38
572
6803
1468
5167
1498
5
33
12
13
29
12
3
1.6
27
84
1144
10205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