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文号:宣政〔2014〕18号
颁布日期:2014-0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4项民生工程

(一)就业促进工程。通过提供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就业见习补贴等形式,帮助困难群体就业。

(二)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为完善救灾保障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综合抗灾能力,在宣州、泾县、绩溪、旌德、宁国5个山区库区县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利用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平台开展大病医疗保险,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中提取。

(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通过实施塘坝清淤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小型水闸除险加固等8类小型水利工程,提升排涝抗旱能力,改进农业生产条件。

二、提高7项民生工程标准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补助标准。2014年,将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提高10%。农村敬老院建设补助标准由每床8400元增加到11000元。

(二)提高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2014年,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提高10%,其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救助标准由每人每年726元增加到800元,三级救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60元增加到400元。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00元增加到1000元。

(三)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2014年,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水平提高10%。

(四)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补助标准。2014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20元。

(五)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补助标准。2014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20元。

(六)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2014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90元、210元。

(七)提高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标准。2014年,将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标准由每村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其中农村文化活动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年4400元。

三、调整8项民生工程内容

(一)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不再单列。2014年,将原有就业技能培训整合纳入就业促进工程实施。

(二)突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内容。2014年,将原有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分为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个项目,加大支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力度。

(三)整合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2014年,将廉租住房并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增加棚户区改造内容,原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调整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四)整合实施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项目。2014年,将原有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整合为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项目。

(五)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不再单列。2014年,将原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整合纳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实施。

(六)调整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内容。从2014年起,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和血防机构能力建设退出民生工程,转入部门正常工作,保留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病人救治内容。

(七)调整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政策。2014年,将原有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更名为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

(八)调整乡镇公办幼儿园政策。2014年,在原有改建基础上,增加新建内容。

四、退出2项民生工程

新型农民培训、农村沼气建设工程2个项目已步入常态化管理,经费有保障,转入部门正常工作,2014年起退出民生工程。

五、继续实施17项民生工程

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困难学生资助、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美好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奖补、农村清洁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等17项民生工程,按《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宣政〔2013〕6号)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11331”发展思路,坚持民生导向,将实施民生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目标管理和责任落实,强化民生工程“一把手”负责制。市直责任单位要切实承担政策规划、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等责任,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县(市、区)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政策落实、实施主体的责任,逐项抓好工作调度和项目推进。

(二)强化推进措施。按照管理科学化、工作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的要求,认真抓好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全面推行“一线工作法”,落实民生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制,完善定期调度、点评通报、挂牌督办、行政约谈等推进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重要时间节点。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10月底基本完工、11月底全面完工”的要求,倒排工期,明确项目招投标、开工、完工和投入使用时间节点,确保当年开工、当年完成建设任务、当年发挥使用效益。

(三)强化资金保障。坚持有保有压、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保证新增财力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健全民生工程资金稳定投入机制。实行资金推着项目走,加快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挪用、滞留以及虚报冒领等行为。拓宽民生工程资金渠道,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引导社会、企业和个人资金投入民生工程建设。

(四)推行项目分类管理。改进民生工程管理方式,将新近纳入、实施难度较大、需要重点推进的项目作为考核类项目,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将机制健全、运行常态化、任务即将完成的项目作为督导类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评价,市民生办定期汇总通报,条件成熟后逐步退出。

(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民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简化管理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民生服务供给保障体系。

(六)健全绩效评价体系。加强特邀监督员、监察审计、第三方评估等绩效监督,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在项目选择、政策完善、资金安排等方面的导向作用。统筹运用网络新媒体等资源,扩大人民群众在民生工程决策、建设、管理和评价等环节参与度,推动民生工程不断取得新成效。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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