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规划设计管理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规划设计管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规划设计管理意见的通知
宣政办秘〔2014〕2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建筑规划设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9日
关于加强建筑规划设计管理的意见
为彰显地域建筑特色,提升建筑设计水平,着力打造“山水诗乡、多彩宣城”,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规划设计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规划设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端正建筑设计理念,强化规划引导
(一)建筑设计回归基本属性,以建筑功能为首要需求。根据我市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地区的特点,建筑物应满足夏季防热、遮阳、通风降温,冬季兼顾防寒等基本要求。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前提下,坚持贯彻节能、生态、环保、绿色、低碳的设计理念,做到经济、适用,杜绝贪大求洋、媚俗怪异。
1.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工作。鼓励住宅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新建住宅小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12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逆向12层,建设单位应为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新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2.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各类保障性住房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力争到2015年末,全市2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
3.发展绿色建材。建筑材料应本土化、生态化,减少室外地面硬质铺装。根据建筑性质考虑建筑顶部屋顶绿化及建筑外立面墙体绿化,降低城市“热岛”效应。
(二)注重弘扬地域文化特征。
1.加强对宣城文化、环境及地域的研究。发掘本土文化特色要素,在老城区及依山滨水地区,吸取传统地域风格建筑中建筑符号、建筑空间及建筑与环境关系的处理手法,可采用台阶式、园林式的设计,以求在体量上与建筑空间环境相协调,综合考虑融入徽派风格和体现吴文化特色的江南水乡风貌。建筑造型应坚持美观大方,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注重文房四宝等文化元素的提炼、应用及宣传。在商业广场、街心公园及校园等公共场所,可通过设置“小品”、雕塑、壁画及砖石木三雕等应用,传承地域建筑文化特色。
3.进一步加强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在旧城改造中,着重对老城区的城市肌理及文化资源进行重塑,恢复和建设传统历史文化街区,实现城市历史在现代生活中的传承、再建和再造。
4.在建筑布局上,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做到依山就势,尽量避免挖山、填水等现象。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自然资源,建设湿地保护区及生态廊道,注重对微地形的保留改造及滨水空间的设计,强调建筑与周边环境的融合及建筑场所精神的塑造,做到“显山、露水、透绿”。
(三)科学设置规划设计条件。
依据《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宣城市城市建筑风格控制规划》、《宣城市城市空间特色规划》、《宣城市色彩规划研究》、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将有关建筑风格、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建筑间距、色彩材质、夜景照明、绿化景观、节能环保、绿色生态等按强制性及控制性要求纳入其中,提高对建筑规划设计的指导作用。建筑色彩避免使用纯度较高的红、蓝、绿及紫色。
二、严格建筑规划设计审查,优化协同机制
(四)完善建筑设计审查。方案初审阶段,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对规划强制性指标进行审查;方案评审阶段,邀请建筑规划设计专家(3至5名)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注重对设计方案功能与形式的统一性、外观设计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总平面布局与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相邻地块及城市空间的关系进行审查;规委会审定阶段,邀请项目评审专家(每个项目至少每个项目至少1名)参与审议。重要地段及重大公共建筑应要求多家设计单位做多方案比选重要地段及重大公共建筑须有多家设计单位做多方案比选。
(五)实行片区建筑师(规划师)制度。根据认真落实《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在外立面装修工程实施前,片区建筑师(规划师)应会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设计师,现场至工程现场,对对外立面装饰的色彩、材质等内容与样板进行复核,并共同签字确认。
(六)发挥协同机制建立健全协同机制。认真落实“并联审批”相关规定。在项目立项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于政府投资性项目,上级部门有明确建设标准规定的,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进行审批;对于企业投资的开发项目,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进行审批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审批。在方案设计阶段,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按照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按照相关规范规定及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等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并依据相关规范及规定严格审查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在施工许可阶段,由市住建委牵头,重大公共建筑应实行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准方案及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在规划核实阶段,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依据批准方案严格把关。竣工备案阶段,由市住建委牵头,依据施工图加强监管。
三、加强公共建筑设计管理,健全决策及评估机制
(七)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从项目立项、方案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对政府投资公共项目建设标准严格把关,对国有企业和社会投资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坚决抵制“好大喜功、”和超标准建设。
(八)重视大型公建的公众属性。建筑方案应对社会通过公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借助专家辅助决策机制提高政府的技术决策能力健全专家辅助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技术决策能力,。逐步建立大型公建建筑设计后评估制度。
四、强化设计责任追究
(九)对违法违规、设计质量低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抄袭复制的建筑设计,一经发现核实,由相应主管部门对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进行处罚,并建立“黑名单”制度,2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承接设计任务。
(十)对违反职业道德、敷衍塞责或以权谋私的设计规划审查专家,要依法取消其资格并追究责任。
(十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尊重建筑设计规律,尊重专家意见,不搞形象工程,慎用标志性建筑。对因个人喜好随意干预建筑设计,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对违规审批的部门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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