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宣政办秘〔2013〕243号
颁布日期:2013-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对河道资源的开发利用需求日趋增加,一些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水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后乱建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损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直接影响河势稳定、危及防洪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水项目的监督管理,保障河道及水工程的完整和完好,确保河势稳定及防洪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水项目是指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栈桥、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

二、严格控制各地各单位不得将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涉水项目作为招商引资项目(除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三、发改、工商、税务、住建、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发改、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在办理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涉水项目相关手续时,应要求项目业主依法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批文。凡涉水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前置审查批准,有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关审查发证、立项许可的,将依法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四、各地各单位要加大《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水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保护河道及水工程的重要性及宣传涉水项目合法建设的程序与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违法涉水项目,坚决纠正已批建设项目中违规事项。要严格执法,切实维护水利工程管理的正常秩序,确保河道及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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