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宣城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宣政办〔2010〕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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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宣城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政办〔201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宣城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杜绝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社会安全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25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进社会安全管理创新,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不断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依托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立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负责全市构筑“防火墙”工程的组织、指导、督查和考评,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具体抓好本辖区“防火墙”工程建设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督查指导和检查考评工作。
三、总体目标
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出成效”的工作要求,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升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杜绝。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其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落实市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任务,保障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建设同步推进、同步发展;明确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联合执法、政府挂牌督办、搬迁改造等措施,确保如期消除隐患;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同时,要定期通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及时编制、修订城乡消防规划,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供科学依据。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水、电、路等基础建设、维护等同步实施,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根据消防规划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地区2010年至2012年每年度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详细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加以落实。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2010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市政消火栓达到国家标准。2012年底,省级重点中心建制镇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修订工作。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的考评范围。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开展考评奖惩,对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考评一票否决。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本行业、本系统年度检查考评内容。
(二)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要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整改发现的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消除隐患。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处置火警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单位员工要熟练掌握火场逃生时的方法、程序、路线、突发情况处置及注意事项等基本自救技能,要抽调一定数量的部门主管人员、保安人员、员工,组建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承担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救护受伤人员等任务,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规范,标识醒目,操作使用方法和图例清楚,在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使员工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2010年,分级、分类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专项培训,属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到“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要求;2011年,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全部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鉴定,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到“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要求;2012年,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全部经过“四个能力”培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到“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要求。
在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程的基础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三)夯实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建立健全农村、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制度。行政村、城市社区要细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明确管理人,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创建安全单位、安全村(居)文明户、“五好”家庭等活动,调动社会单位和村(居)民共同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010年,所有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都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2011年,所有村(居)民委员会都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要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足配齐灭火器材,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要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对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城区、村庄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村(居)民委员会要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搭建符合农村实际的火警联动平台,整合乡镇基层治安协勤员、巡防员、安监员、民兵、保安等人力资源,建立基层火灾综合防控体系。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组织人员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乡镇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形成以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主力,乡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消防联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志愿消防队。2010年底前,人口超过10万、生产总值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11年底前,人口5—10万、生产总值1—5亿元的建制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12年底前,其他乡镇、村庄、社区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落实《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推进消防监督三级管理。建立健全火灾隐患发现、举报、整改、处罚、问效等长效机制,多渠道、全方位完善隐患治理和火灾防控体系。2010年,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2011年,开展“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年”活动,分系统、行业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深化警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提升消防执法水平。建立完善消防监督执法机制,制定消防监督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开展监督执法业务技能竞赛、执法质量检查和监督执法示范单位评选等活动。2011年,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全面实行网上监督执法。2012年,所有消防执法单位执法质量全部达标,实现行政复议案件零撤销、行政诉讼案件零败诉,群众满意度达95%以上。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落实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开放消防队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夏令营、体验火场逃生、消防竞赛等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户外视频等各种新闻媒体和新兴媒介,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科普知识,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在线咨询,实现消防宣传教育信息的资源共享。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推动将消防知识纳入学历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抓好本行业、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多元化消防培训。
4.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职业资格证制度。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检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2010年,开展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标识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常态化活动;2011年,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检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推行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信用评定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列为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抓好本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尽快出台实施方案,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行业、本系统的建设标准和考核验收标准,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着力抓好大众化消防宣传教育和多元化消防培训,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历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纳入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培训内容;着力抓好专题业务培训,使消防监督员和派出所民警成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辅导员、消防知识宣传员;着力抓好对社会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1—2名“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和责任人。
(四)典型引路,整体推进。要培育树立各类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和推动各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开展。
(五)严格考核,推动落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于2012年底进行总体验收。每年,要结合消防工作责任制考核,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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